关于印发东方市惠民小区(公租房)管理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1-06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惠民小区(公租房)

管理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惠民小区(公租房)管理配租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惠民小区(公租房)管理配租实施方案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相关规定,参照其他市县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最大限度满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进城务工农民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的保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东方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房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社保局、市农保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及配偶在东方市八所镇城市规划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或未租住公有住房(住房情况由用人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3.申请人(新就业大中专学生除外)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中等以下收入线标准(以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4.新就业大中专学生及具有东方市户籍的进城务工者,与东方市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基本社会保险(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6个月,以市社保局或市农保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非东方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东方市累计居住满1年(以租赁房屋合同为准),且与东方市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基本社会保险(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6个月,以市社保局或市农保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审核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初审: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居住地点、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应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复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初审意见的审核,经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签署复审意见。

3.核准: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上报领导小组核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座落在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南侧、工业大道东侧的惠民小区(4幢,配电梯,各11层,共396套,套型面积60平方米)。

五、原则与方法

(一)配租原则。

1.轮候原则: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配租。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租赁房。

2.阳光透明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配租方法。

1.房源编号:将确定分配的房源按楼栋及楼层进行编号。

2.楼层分类:第一、二、三层为低层,第四层以上为高层。

3.依次选房:每轮选房都分两次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第一次抽取配租户的顺序号,第二次按配租户顺序号先后抽取楼房号。抽签选房结果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当场宣布结果,即时生效。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低层楼层:

(1)家庭配租成员中有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须提供残疾证);

(2)家庭配租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以上或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护理的(须提供疾病证明)。

4.在配租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已获得房源的家庭、进城务工者及新就业大学生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如放弃所配租房源,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以市政府网站、社区的公告栏公告时间为准。

(二)地点。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南侧、工业大道东侧惠民小区内。

七、租赁管理

(一)使用。

1.公共租赁住房属公有产权,承租人只有承租、使用权。

2.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

3.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4.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瞒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3)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期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

(7)获得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

(8)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二)租金。3元/平方米·月。

(三)管理方式。

1.签约入住:配租家庭入住前要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协议。

2.年度申报:参照海南省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每年年底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申报一次家庭收入和人口及住房等变动情况,承租户在规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每三年对承租户申报的情况核实一次。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住房租金按同期市场价收取。

3.委托物业管理:参照我市廉租住房福民小区的成功管理经验,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管理模式,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中安排1楼2套作为物业公司办公管理场所。

(1)委托管理事项。小区内房屋建筑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小区内公共环境和绿化、交通与车辆管理,小区内住户的治安秩序管理,住房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等,具体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和物业管理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委托管理事项的维护维修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由市本级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纳入年度预算列支。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要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以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正常运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为:由取得物业管理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向市物价局提出物业收费申请,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海南省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收费价格随政府调整价格进行调整。

八、工作要求

(一)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二)畅通投诉渠道。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过程中,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投诉电话:0898-25538471

九、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参照此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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