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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0-05-09 09:30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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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我市伏季休渔政策背景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和《海南省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东方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东方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

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确保休渔渔船全部按时进港休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确保渔船安全度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安全稳定。

休渔海域、时间和范围

休渔海域: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以及定置作业。

休渔相关要求

1、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要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有特殊情况的,船舶所有人须向船籍港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船籍港。

2.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做到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3、休渔期间,不得改变作业类型,不得进入休渔海域。

4、休渔期间,除必要生活用品,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5、在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必须符合《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赁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18〕53号)要求,资源调查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科研调查范畴。

五、休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农业农村、海岸警察、海警、综合行政执法和沿海各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村、渔船辖区管理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三)压实主体责任,做好休渔期间安全工作。

(四)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制度落实。

(五)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管理效率。

(六)强化督导检查,发挥基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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