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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市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发布日期:2023-01-06 11:02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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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市委、市政府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质而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我市推进高质量发展和海南西南部中心城市建设、展示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的重要窗口和靓丽名片的重要抓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东方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

东方市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范围:东至琼西路、东海路,南至解放西路、西至海岸线,北至二环北路。保留部分建筑。

项目涉及征收土地总面积6590.01亩,征收房屋总面积169.91万平方米,约11300户(未含分户)。

征收房屋包括框架房屋、混合房屋、砖木房屋;征收附属物主要为砖铁房、砖简房、地面硬化、围墙、铁皮棚、简易房、简易棚、化粪池、水井、地基、门、门柱、树木、青苗等。最终以实际征收土地、房屋、附属物面积数量为准。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分为组织领导、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补助与奖励、保障政策、附则,共6个大项。

其中第一项组织领导明确了本项目领导机构为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征收工作,以及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工作;第二项明确了本项目征收序和规定了补偿规则;第三项规定了安置规则,包括本项目以安置房实物安置为主。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货币安置与安置房实物安置相结合方式;第四项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助与奖励规则;第五项为被征收提供相对性的保障政策;第六项为附则,规定了征收分户的政策。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性质的界定,主要是对房屋面积的测量规定。以及对房屋及面积的界定等。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征收补偿。区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符合以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情形,征收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房屋、单位房改房、集资房、职工居住房征收补偿、附属物等征收补偿条款。

(二)安置。本项目以安置房实物安置为主。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货币安置与安置房实物安置相结合方式。考虑到项目整体经济平衡,以及就近安置区和就地安置区地理位置的差异,给予安置房比例、价格(含装修)不同,以及户型设置具体如下:

1.就地安置区:位于滨海片区棚改范围内,主要户型为60、80、100、120平方米;

2.就近安置区:位于感恩北路南侧,琼西路东侧。主要户型为60、80、100、120、150平方米及“兜底保障”户型50平方米。

(三)补助与奖励。被征收人按照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补偿房屋面积、搬迁补助费以及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等补助与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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