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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市海南黄花梨树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08-25 16:00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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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东方市海南黄花梨树种养交易制度集成创新总体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东方市海南黄花梨树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方市(试点)范围内土地权属和林木权属无争议的海南黄花梨树确权登记、发证和管理。如已参加欧投项目,则需欧投项目办出具意见。

三、主要内容

《规程》共分为五个部分,共十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一条)依据《东方市海南黄花梨树种养交易制度集成创新总体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部分是适用范围及权利类型。(第二-三条)适用于东方市(试点)范围内土地权属和林木权属无争议的海南黄花梨树确权登记、发证和管理。海南黄花梨树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第三部分是分类登记。(第四-八条)共有四大项内容。

一是首次登记。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及国有林地,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是转移登记。己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是变更登记。己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簿事项有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是注销登记。己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属灭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部分是(第九条)海南黄花梨树“一树一证”不动产登记发证流程和材料清单。

第五部分明确了有关要求。(第十条)本《规程》自2023922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本《规程》解释权归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重点内容解读

将黄花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分置。确保林地的所有权不变,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归土地承包者所有;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林木种植者或者承包者所有,已认购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认购者所有。对企业承包种植通过标准化准入认证的黄花梨林木进行单株首次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给予唯一编码,便于后期交易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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