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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公路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23-12-18 16:26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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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旅游公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制定背景、依据和重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制定背景

旅游公路建设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的重要抓手。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公路建设,要求高标准定位高水平谋划,把旅游公路打造成旅游增量吸引物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展示窗口。

近年来,海南省已建成万宁石梅湾至大花角、文昌“两桥一路”、琼海港下至潭门、昌江棋子湾、琼中黎母山、陵水吊罗山等旅游公路,环岛旅游公路即将建成通车,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加快建设,初步形成约2000公里旅游公路体系,有力促进了全域旅游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旅游公路除了具有基本的交通属性外,还具有独特的旅游属性和优质的服务属性,在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较普通公路有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明确责任划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促进交、旅等融合发展,保障旅游公路良性运营,有必要结合海南省旅游公路发展实际,制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7章42条,按照海南省旅游公路的发展定位和目标,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了对旅游公路规划、建设、管理等的定位和要求,提出了旅游公路的定义是:经规划批准为旅游公路,具有良好交通功能、独特旅游功能和优质服务功能的公路。《办法》在规划建设和治理体系等方面强化了部门联动,突出了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明确了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了路域环境和景观风貌的管控要求,针对旅游公路的旅游属性,提出了标识系统、品牌标志、里程传递标志等要素的建设要求,提出旅游开发、群众参与、服务监督、旅游交通等交旅融合的运营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

一是主要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是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活动。

三是对旅游公路进行定义。

四是对旅游公路的行政等级对应情况进行了规定,明确旅游公路按照其在全省公路路网中对应的行政等级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整体性原则,明确串联多条不同行政等级公路或暂未确定行政等级的旅游公路,按不低于县道等级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考虑环岛旅游公路和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主线利用路段既有高速公路,又有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不同行政等级,为加强统筹管理,规定两条旅游公路主线路段按不低于省道标准进行养护和管理;旅游公路城市建成区内的路段由所在市(县)按照城市道路进行建设、养护、管理;旅游公路与其他公路共线的,共线段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旅游公路的相应主体实施(高速公路除外),但路产路权不发生变化。

五是明确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划分,旅游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以及鼓励社会参与和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第二章旅游公路规划

一是规定了旅游公路规划职责,全省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市县和相关部门编制。

二是明确了规划原则,要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协同,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注重联通和发掘旅游资源,注重乡村振兴。

三是规划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其靠近旅游公路侧的边界与旅游公路用地外缘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旅游公路行政等级对应要求。

(三)第三章旅游公路建设

主要规定了基本建设程序、标准要求、建设统筹、智慧交通建设等。

(四)第四章旅游公路管理

规定了旅游公路管理职责、建筑控制区、路域环境、标志标识、禁止行为、交通安全、赔偿补偿、应急管理等内容。其中: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旅游公路行政等级对应要求,划定从旅游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范围内的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五网”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需经批准,且相关管沟和缆线应当采用入地方式建设。

二是明确了加强路域环境管理的内容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

三是对标识系统作了专门的要求,旅游公路应当构建完善的标识引导体系,在通往旅游公路的国省干线和客运场站设置指示标识,使旅游公路与周边路网有效协同,并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鼓励设计旅游公路品牌标志并在公路明显位置设置。

环岛旅游公路和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应分别设置连贯全线的里程传递标志。

四是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旅游公路交通管理设施,合理设置交通信号、车辆运行监控、交通违法取证等交通管理设施;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是提出限速管理的原则,要综合考虑交通安全、路网协调和驾乘体验,合理设置旅游公路限速值。

六是应急管理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公路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气象、医疗、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救援等工作机制。

(五)第五章旅游公路养护

明确鼓励采用市场化方式选取旅游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推进旅游公路养护机械化、专业化、规范化,提高养护效益,并规定了旅游公路的养护目标、养护巡查、养护作业等内容。

(六)第六章旅游公路运营

一是旅游属性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公路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引导和规范旅游公路沿线旅游资源开发,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鼓励发展旅游精品,培育旅游品牌。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旅游公路沿线旅游产品的类别和驿站的经营业态,促进差异化定位,提高旅游业态的丰富性和供给品质。

二是促进乡村振兴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旅游公路沿线群众依托旅游公路开展经营行为,促进沿线群众在路衍经济产业中就业。

三是服务监督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公路及沿线旅游景区和驿站纳入旅游管理范畴,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考评。鼓励旅游公路沿线旅游经营单位制定服务标准,建立服务公约,促进规范化发展。

四是社会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旅游公路及沿线驿站、景区景点的消防、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价格等进行监督管理。要将旅游公路及沿线驿站、景区景点纳入环卫管理范畴。旅游公路驿站、能源补给站和养护工区按照规定提供免费如厕、停车和饮用水等服务。

五是旅游交通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公路及沿线景点景区的公共客运保障,逐步实现客运、公交、旅游专线全覆盖。鼓励在旅游公路沿线布局汽车租赁和交通工具共享业务。

六是信息化方面,对其建设和服务进行了明确。

(七)第七章附则

对涉及旅游公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进行了法律指引,对《办法》部分用语作出解释,并规定施行时间。

综上,《办法》符合立法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和海南省实际,对于明确责任划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从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系统指导和规范旅游公路发展,保障旅游公路良性运营,促进旅游公路对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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