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7-080010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东府〔2015〕100号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0号)予以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废止东府〔2015〕100号文的同时,解散东方市代建单位名库。
二、 东府〔2015〕100号文废止之前已经启动代建制并已选定了代建单位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按规定完成代建工作。
三、 东府〔2015〕100号文废止后,对于缺乏建设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的业主单位或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执行代建制,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与项目规模等级相匹配的代建单位,代建办法按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琼府〔2004〕55号印发)等有关规定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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