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海南省珍稀优质

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

可持续经营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的置换行为,根据《东方市海南黄花梨树种养交易制度集成创新总体实施方案》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商业银行变更贷款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是指参与欧投项目实施的海南黄花梨林地并已取得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第三条  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是指利用其他产权证作为抵押登记物对欧投项目林地已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权证进行置换。

第四条  适用范围:参与欧投项目实施,并办理抵押登记且达到《东方市海南黄花梨树种养交易准入规范》制定的海南黄花梨林地。

第五条  申请置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条件:参与欧投项目造林并已办理项目造林地抵押登记的实施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且征信良好;

(二)价格条件:作为置换抵押登记物的其他产权证,其评估价格必须满足国内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额度要求。

第六条  置换抵押登记物主要有:

(一)原已抵押登记的欧投项目造林地重新分割登记后,选择其中可满足置换条件地块的不动产权证;

(二)非欧投项目林地的其他林地(林木)不动产权证;

(三)其他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资产权证。

第七条  审批部门及职责。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业主提交的欧投项目造林贷款抵押物置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算业主的贷款本金及还本付息,对贷款抵押物置换申请材料做出审批意见;

(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业主申请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项目造林地重新分割,以分割后的小地块或单株林木的形式给予登记不动产权证,依据审批意见办理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登记。

第八条 抵押登记置换流程。

(一)置换申请和材料提供

业主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申请时,应提交贷款抵押物置换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置换抵押登记物。项目造林地重新分割登记的,选择其中可满足置换条件的不动产权证书,或非欧投项目林地的林地(林木)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其它资产产权证书等。

2.由第三方出具的置换抵押登记物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实施主体只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欧投项目造林贷款实施合同。

5.欧投项目贷款抵押凭据和还本付息凭据等。

(二)材料审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业主提交的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申请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三)置换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置换申请审核批复意见,与业主签订置换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置换登记。

第九条  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欧洲投资银行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