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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2020年7月5日起已废止】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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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6-080011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和审批程序,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局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业务指导,市国土资源局、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房原则上层数不得超过3层,实行“一证”管理。“一证”是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后方可施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每户建房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建筑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标准图集方案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政村或自 然村为单位选择统一的建筑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审批程序。农村居民建房应先到乡 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基础开挖前申请验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凭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第九条 受理条件。
(一) 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二) 符合道路、市政、消防等各项专项规划。规划道路、文物保护、绿地范围、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农村居民建房。
(三) 村民居民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
第十条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 受理。 农村居民建房以户为单位到乡 镇规划建设管理申请报建,填写《东方市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并提供相关资料:
1.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3.建筑设计图纸。
(二) 审批。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收到建房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要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出具意见后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乡 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申请人及其所属的村委会, 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施工验线及竣工验收备案。
(一) 申请施工验线。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申请人应主动通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到场核验,验线合格方可施工。
(二) 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竣工后 15 日内,由建房户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
第十二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户 应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材料, 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由乡 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配备人员要加强农村居民建设的报建审批工作。村委会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农村规划协管员,协助建房申请人办理建房报建手续。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建房户 应给予适当补助。
(一) 农村居民建房前,可采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免费提供《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标准图集方案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 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经验收合格的建房户,给予500元/户专项补助(注:危房改造户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纳入该奖励范围),作为建筑图纸设计及宗地测绘等费用的补贴。费用纳入乡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乡镇政府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我市危房改造户建房必须申请报建审批,并采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供的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经验收符合条件后,才能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依法取得报建审批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乡镇、 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外违法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取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华侨经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在乡 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乡镇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东方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2.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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