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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东储2020-16号宗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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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东方市东储2020-16号宗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东方市东储2020-16号宗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东方市东储2020-16号宗地。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拟征收八所镇福久村委会的有林地等集体土地 2.4539 公顷(合36.8085亩)。其四至范围:东至福久村集体土地,南至福久村集体土地,西至福久村集体土地,北至福久村乡道。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此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21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府〔2013〕21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等办法。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现场等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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