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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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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方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琼府〔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购车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以及初次登记上牌在东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取得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个人或者单位。
第四条 东方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及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补贴办法。
第二章 购车奖励标准及适用条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2021年11月30日前,按照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7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9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11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额为准。
(二)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期间,按照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5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7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9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额为准。
第六条 奖励条件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或单位购买,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在东方市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登记上牌时间以东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注册时间为准。
第七条 申报省级补贴通过的,按省工信厅提供的补贴名单给予市级补贴,无需再递交材料;省级补贴已超总量未能通过申报的,按第八条申报。
第八条 申报流程。个人凭申报材料(详见第八条)自行到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提交,并携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申报材料清单如下(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一)个人(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二)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三)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四)车辆登记证书;
(五)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
第三章 购车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资金由东方市财政承担。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实行2022年初清算、拨付2021年度购车奖励金额。
(一)2022年初,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根据申报补贴名单,向东方市财政局申请2021年度购车奖励资金。
(二)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收到东方市财政局购车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购车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一条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申报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得办理过户,违者将取消其获得奖励资格,并追缴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东方市新能源汽车购买奖励每辆车只能领取一次(非过户车辆),不可重复领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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