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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3-0012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09:18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3〕262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了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位于二环北路南侧、解放西路北侧,用地总面积 2126.51 亩,拟征收集体土地2126.51亩,涉及八所镇八所村、福耀村、皇宁村、小岭村、大占坡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八所镇八所村、福耀村、皇宁村、小岭村、大占坡村集体农用地共2126.51亩。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政府储备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商业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道路用地、公园绿地、社会福利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机关团体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排水用地、商住混合用地、自然保留地等。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八所镇片区为82,5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5,9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46,670.00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八所镇八所村村民委员会、福耀村村民委员会、皇宁村村民委员会、小岭村村民委员会、大占坡村村民委员会。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八所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1月26日。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八所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八所镇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八所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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