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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228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17:30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4-19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4〕405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预征2024-19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东预征 2024-19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了该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范围

东预征 2024-19号宗地位工业四横路南侧,用地总面积:212.85亩,拟征收(收回)集体土地(国有土地):212.85亩,涉及八所镇高排村委会、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收回)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收回)八所镇高排村委会、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212.85亩集体土地(国有土地)。

三、征收(收回)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收回)作为东预征 2024-19号宗地,拟安排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防护绿地。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八所镇片区为 8257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 359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46670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 号)执行。

坟墓搬迁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 号)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八所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及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听取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3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等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八所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产权人对拟征收(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产权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八所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八所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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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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