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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23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08:47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4-20号宗地土地收回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4〕420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预征2024-20号宗地土地收回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收回位于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感城段)西侧(具体位置以项目用地宗地图为准)的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最终以实际征地权属调查为准)34.94亩国有土地,作为东预征 2024-20号宗地。为做好该宗地的土地收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收回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土地收回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东预征 2024-20号宗地。

二、被收回土地位置:该地块位于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感城段)西侧,东至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南至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西至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北至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09º主要界址点坐标点为 :A(X: 2085860.40, Y: 461398.85); B(X: 2085792.69, Y: 461472.33);C(X: 2085781.89, Y: 461485.22); D(X: 2085771.72, Y: 461476.70);E(X: 2085757.11, Y: 461463.04); F(X: 2085742.54, Y: 461449.34);G(X: 2085727.86, Y: 461435.76); H(X: 2085712.90, Y: 461422.47);I(X: 2085700.71, Y: 461411.36); J(X: 2085703.23, Y: 461408.64);K(X: 2085698.09, Y: 461403.88); L(X: 2085695.69, Y: 461406.47);M(X: 2085684.22, Y: 461394.58); N(X: 2085670.91, Y: 461379.51);O(X: 2085654.40, Y: 461367.91); P(X: 2085640.47, Y: 461353.51);Q(X: 2085634.97, Y: 461348.33); R(X: 2085645.73, Y: 461336.89);S(X: 2085713.45, Y: 461263.42)。

三、被收回土地单位和面积:该宗地被征地单位为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面积共计 34.94亩。

四、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规定执行补偿;坟墓搬迁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规定执行补偿。

五、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对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 2 —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宗地上抢种农作物、树木,抢建建筑物和埋坟等,违者将予以清除,不作任何补偿。

七、该宗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配合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确认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扰阻挠该宗地的收回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东预征 2024-20号宗地宗地图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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