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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240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10:17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负面清单的通知
文  号: 东府办函〔2024〕127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负面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东方市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等要求,进一步打造让企业暖心、安心、放心、舒心、省心的“五心”服务环境,推动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积极作为、清而有为,努力营造方便快捷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负面清单如下:

一、政务服务

1.严禁在企业或群众办理“应该办,可以办”的审批手续时,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必须办,加快办”办事原则,设置或变相设置“玻璃门”“弹簧门”等行为。

2.严禁为企业平等进入市场设置不合理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或无依据提高准入门槛、限制公平竞争等行为。

3.严禁在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之外出现擅自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或违规扩大审批范围、设定审批条件、增设审批环节、延长审批时限等行为。

4.严禁在企业办理涉企政务服务过程中,不严格落实“一件事一次办”“帮办代办”等规定,让企业群众多头跑、重复跑等行为。

5.严禁在企业或群众办理复杂审批服务事项时“推拖绕”“中梗阻”、回避问题和矛盾、上推下卸责任等行为。

6.严禁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存在“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违规占用企业财物、接受利益输送等行为。

二、监管执法

7.严禁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时,违反规定搞“一刀切”、层层加码等行为。

8.严禁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逐利性执法、越权执法、粗暴执法、恐吓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或违反“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涉企活动统筹监测”等规定,不主动维持好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行为。

9.严禁违反涉企柔性执法等包容审慎执法政策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

10.严禁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非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行为。

11.严禁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或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指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等行为。

12.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等行为。

三、政策落实

13.严禁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措施,不主动兑现政策,或漠视企业群众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或违背《海南省营商环境问题受理核查规范(试行)》规定、对投诉置之不理、推卸责任等行为。

14.严禁在招商引资中对用地、奖补、规划等过度承诺,或在合同履约时增设附加条件等行为。

15.严禁出现政策推送不及时、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不强、相关营商环境指标单位对本部门的指标情况不清楚、不熟悉工作业务、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政策咨询不能明确予以答复等行为。

四、工作作风

16.严禁在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设路障”,或执行走样、脱离实际、不求实效等行为。

17.严禁打着“按规定来、按要求办”的幌子,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对市场主体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等行为。

18.严禁出现“新官不理旧账”、不依法律规定违约毁约等行为。

19.严禁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等行为。

20.严禁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包庇护短、隐瞒不报、监管不严等行为。

本负面清单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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