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财政票据监管
第二项建账监督监管
第三项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项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 注 |
1 |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 1.贯彻执行法规、规章,拟定财政地方性制度。 | |
2.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 |||
3.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执行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 | |||
4.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 | |||
2 | 拟订财税、国有资产监管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市级财力的建议,按职权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财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拟订市与乡镇、市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落实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5.组织拟订我市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 | |
6.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本市财税发展规划、改革方案。 | |||
3 |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监督执行。执行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决策部署。 | 7.负责法治财政建设工作。 | |
8.负责财政重大决策事项和政策、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 |||
9.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和财政普法工作。 | |||
10.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等工作。 | |||
4 | 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组织编制市本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市本级政府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汇编全市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 | 11.研究提出本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 |
12.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汇编全市财政预算。 | |||
13.组织做好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分配等有关预算管理工作。 | |||
14.组织预算公开。 | |||
15.组织市本级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 | |||
16.负责市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 | |||
17.组织汇编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
18.组织决算公开。 | |||
19.负责上下级财政资金对账和国库资金调度,统计分析财政库款情况。 | |||
20.承担省和市的财政结算工作。 | |||
21.组织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财政项目库管理工作。 | |||
5 | 落实国家和省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指导监督税收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按职权研究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建议。 | 2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税收政策,按职权研究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建议。 | |
23.在市级权限内组织审议有关税政管理实施办法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 | |||
6 | 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市级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全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 24.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 |
25.按职权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分工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 |||
26.拟订我市彩票管理政策措施并管理相关资金。 | |||
27.承担彩票、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 |||
28.管理财政票据。 | |||
7 | 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市级预算单位账户,按职权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组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拟订市级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29.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 |
30.管理市本级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 |||
31.按职权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 |||
32.组织汇编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
33.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会计档案。 | |||
34.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 | |||
35.按职权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
36.承担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工作。 | |||
37.审核市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 |||
38.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 |||
8 | 依法拟订我市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职权管理我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 39.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 | |
40.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业务,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 |||
41.组织制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制度。 | |||
42.负责政府外债管理,按职权参与外贷项目谈判与磋商。 | |||
43.按职权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 | |||
9 | 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我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牵头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 44.按职权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 |
45.负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 |||
46.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 |||
47.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报表统计工作。 | |||
48.按职权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 |||
10 |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 49.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和办法。 | |
50.负责编制并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 |||
51.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编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
52.承担市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地方金融预算安排有关工作。 | |||
11 | 牵头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 53.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
54.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 |||
55.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 |||
12 |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我市基建投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 56.分析预测我市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建议。 | |
57.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 |||
13 | 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部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按职权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 58.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 | |
59.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人才工作。 | |||
60.指导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 | |||
61.加强部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 |||
14 | 负责全市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规范,牵头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 62.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 |
63.按职权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 | |||
64.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管理风险防控。负责财政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负责财政信息化安全保障体系规划和建设。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安全监管。 | |||
65.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制度。 | |||
15 | 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依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承担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完善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制度。 | 66.按职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承担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 | |
67.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 |||
68.负责监督管理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 |||
69.承担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 |||
70.监测所监管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 | |||
16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检查指导各乡镇财政工作。 | 71.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
72.具体负责执行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具体组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农业保险日常管理 | 市财政局 | 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督促各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工作;拟定全市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安排、拨付和管理农业保险财政资金,并督促资金规范使用;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研究。 | 《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险〔2020〕463号);《海南省农业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责要求的通知》(琼农险〔2020〕827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方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29号)。 | 根据我市实际和农户需求,选择我市特色、存量规模大且稳定、可保风险突出的大宗农作物、畜禽、花木等作物作为试点,审慎开展地方特色险种。保险机构提出初步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研,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同意。保险条款报保监会备案后,由保险机构具体实施,市县政府协助推进。 |
省银保监局东方监管组 | 指导和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优化、完善和创新保险产品,做好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备案;督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合规经营,依法查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加大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拖赔惜赔、恶意滥赔、保前协议理赔等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 《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险〔2020〕463号);《海南省农业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责要求的通知》(琼农险〔2020〕827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方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29号)。 | |||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乡村振兴局 | 负责参与拟定并配合落实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指导投保和理赔;审核本行业(部门)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提供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承保、查勘、定损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持,协助保险机构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 | 《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险〔2020〕463号);《海南省农业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责要求的通知》(琼农险〔2020〕827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方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29号)。 | |||
市政府办金融工作室 | 负责参与拟定农业保险发展及相关政策法规。 | 《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险〔2020〕463号);《海南省农业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责要求的通知》(琼农险〔2020〕827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方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29号)。 | |||
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建立完善价格保险标的价格信息监测及发布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牵头组织价格保险标的收购价格采集及其信息发布工作。 | 《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险〔2020〕463号);《海南省农业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责要求的通知》(琼农险〔2020〕827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方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29号)。 | |||
市水务局 | 负责为农业保险提供洪、旱灾害的防灾减灾服务,为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推广工作。 | 《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险〔2020〕463号);《海南省农业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责要求的通知》(琼农险〔2020〕827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方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29号)。 | |||
市气象局 | 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气象分析等为农气象服务,研究、指导涉农天气指数保险模型,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支撑。 | 《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险〔2020〕463号);《海南省农业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责要求的通知》(琼农险〔2020〕827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方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29号)。 | |||
市政府办 | 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农业保险规范开展。 | 《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险〔2020〕463号);《海南省农业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责要求的通知》(琼农险〔2020〕827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方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29号)。 | |||
2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 |
市财政局 |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
3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 |
市财政局 |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或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三)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四)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七)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九)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1)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2)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3)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4)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2.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二项建账监督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帐户的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建帐登记、年检工作;
(三)对建帐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辖区内会计帐簿的发售工作;
三、日常检查程序
(一)建帐单位是否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
(二)建帐单位是否按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三)审查建账单位上年度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建帐单位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的,应当全部纳入建帐登记范围。
(四) 检查建帐单位是否存在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建帐登记合格证》的行为;
(五) 建帐单位依法变更时,是否按规定(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 建帐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是否按规定(自注销或者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检查建帐单位是否使用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印制的会计帐簿。
(八)检查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是否按照会计电算化规范要求打印帐簿,装订成册。
(九)检查建帐单位是否按照会计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帐簿交接、登记、保管制度,确保帐簿安全完整。
四、监督管理
(一)预算拨款单位违反建账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暂停预算拨款。
(二) 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在依法对建帐单位进行审计时,建帐单位应当提供《建帐登记合格证》,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对不能提供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在建帐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部署,采取定向随机抽查方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定向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二)严格培训,明确标准;
(三)依法依规,跟踪问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随机抽取;
(三)发送检查通知;
(四)组成检查组;
(五)代理机构自查;
(六)代理机构书面汇报;
(七)检查组现场检查;
(八)处理处罚;
(九)结果公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发现问题,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项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和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从业人员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
专职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记录等。
业务负责人的证明材料: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继续教育记录、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原单位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会计账簿记录等。
(三)代理记账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二)选取检查对象
(三)对监管对象开展行政检查
(四)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五)开展案件调查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八)结案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级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级财政部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三)市级财政部门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市级财政部门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市级财政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市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公共服务 | 财政票据审核、管理 | 财政建账登记及年检 | 东方市财政局 | 1.《海南省建账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建账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具体形式建账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海南省建账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简章登记与年检第十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建账单位应当向原建账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2.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对财政票据进行审核、管理等。 | 东方市财政局会计和信息室;东方市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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