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

来源:市委编办 发布日期:2021-12-17 16:25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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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

第二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监管

第三项 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项 粮食库存监督检查

第五项 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价格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政策措施,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报告。

1.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2.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报告

2

负责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分析,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预案,参与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建议。

3.负责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分析,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4.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5.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预案,参与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6.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建议。

3

研究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与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相适宜的经济体制改革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完善我市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7.研究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与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相适宜的经济体制改革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8.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完善我市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9.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4

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市财税金融、经贸、外资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拟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落实有关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实贸易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全市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同交通、商务部门拟定和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落实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和政策。积极参与对开交流合作,跨区域发展,配合落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10.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市财税金融、经贸、外资等方面的情况。

11.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

12.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拟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落实有关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13.落实贸易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全市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同交通、商务部门拟定和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

14.落实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和政策。积极参与对开交流合作,跨区域发展,配合落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15.积极参与对开交流合作,跨区域发展,配合落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5

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落实固定资产投资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协调统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拟定年度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落实《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权限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等工作。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参与管理上级和市财政拨款建设重点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16.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落实固定资产投资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

17.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协调统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拟定年度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落实《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权限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等工作。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参与管理上级和市财政拨款建设重点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6

落实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全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落实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落实。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措施。统筹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协调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18.落实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全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

19.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落实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落实。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措施。统筹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

20.协调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7

研究分析我市在全省区域经济发展定位,协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落实推进城镇化发展,提出并实施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及省对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生态移民搬迁。

21.研究分析我市在全省区域经济发展定位,协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

22.落实推进城镇化发展,提出并实施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及省对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生态移民搬迁。

8

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23.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

24.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9

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提出全市新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25.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26.提出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提出全市新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10

研究并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农业建设发展。落实海洋强省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27.研究并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农业建设发展。

28.落实海洋强省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11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推进实施。协调推进重大基础建设发展。协调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市、省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研判交通产业发展趋势,提出综合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发展战略、政策和改革建议并协调实施。推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29.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推进实施。协调推进重大基础建设发展。

30.协调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市、省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研判交通产业发展趋势,提出综合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发展战略、政策和改革建议并协调实施。推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12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度、标准、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运用,统筹推进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支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对信用服务行业进行监管,协调指导全市各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31.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2.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度、标准、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运用,统筹推进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支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对信用服务行业进行监管,协调指导全市各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13

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协调和解决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3.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协调和解决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重要事项

34.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4

负责全市重大价格改革与政策协调,监测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价格政策措施和价格改革的建议。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提供全市价格公共服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价格业务工作。协调处理价格争议。落实“菜篮子”有关政策,统筹协调“菜篮子”建设、发展和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35.负责全市重大价格改革与政策协调,监测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价格政策措施和价格改革的建议。

36.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提供全市价格公共服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价格业务工作。协调处理价格争议。落实“菜篮子”有关政策,统筹协调“菜篮子”建设、发展和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15

落实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研究提出地方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组织实施管理的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管理地方物资储备,负责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承担全市粮食流通调控具体工作,承担全市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所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聘任或解聘工作。

37.落实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研究提出地方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组织实施管理的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38.管理地方物资储备,负责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

39.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承担全市粮食流通调控具体工作,承担全市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

40.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41.组织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42.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所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聘任或解聘工作。

16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43.完成市政府及省发改委、省粮食局交办的相关工作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招标投标工作

市发改委

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版);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平台及其实行联网监控的其它招标投标平台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

市纪委监委

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审计局

负责对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市财政局

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市住建局

依法对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本市范围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市商务局

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市国资委

负责对本市范围内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市水务局

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2

调整概算

市发改委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市审计局

依法对调整概算项目进行审计。

3

陈粮出库

市发改委

对陈粮进行送检。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6部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粮检〔2004〕230号)。

1.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的, 粮食行政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工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的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对陈粮质量鉴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

4

粮食的储备及轮换

市发改委

指导承储企业依法储粮及轮换储备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02〕6号)。

1.轮换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亏,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合理部分纳入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粮食行政管理、财政、物价、质检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损失的数量和价值,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核销粮食库存数量和库存值。储备粮跨省运输的正常损耗,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统一的定额标准核销。

市发改委

确定购粮、售粮价格。

市财政局

为承储企业提供粮食储备及轮换资金。

市农发行

为承储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量

市发改委

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6部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粮检〔2004〕230号)。

1.粮食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的,粮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政府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粮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5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市发改委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6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投标活动资料、中标合同及标后履约情况;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招标投标活动备案管理、投诉处理、监督执法、法制建设等情况;交易场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交易制度建设等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监督检查措施

项目稽察;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

、监督检查程序

(1)各部门开展自查活动。

(2)组织联合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监督检查处理

发布检查情况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项目备案机关和个人、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过程、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复文件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控: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监管;

)重点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每年组织相关专项整治;

)随机抽查:对全市范围内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通过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依法处理项目核准或备案过程中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走访、材料审查、备案年检。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备案企业对所报送资料、所披露事项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由监督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整个备案年检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规操作、虚假欺诈行为的相关方取消备案资格。

第三项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从事军粮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粮食经营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检查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情况。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机构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对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罚: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粮食经营者违反最低粮食库存量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十一粮食经营者违反最高粮食库存量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十二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项 粮食库存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的粮食库存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粮食局等4部委《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包括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检查储粮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

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包括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以及财政补贴情况。

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年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粮食库存检查采取自查、复查和抽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

复查。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

抽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粮食企业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

1.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明账实差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2.市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市级有关单位联合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实行粮食库存检查问题情况通报(报告)制度。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粮食局。

2.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1检查中发现粮食企业、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方支行处理。

(2)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承储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市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方支行处理。

(3)检查中发现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执行处理决定的企业和单位,其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项 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检查对象

我市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各类粮食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情况。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情况。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统计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统计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统计监督检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检查机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员有权: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统计监督检查程序

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本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配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统计人员参与统计制度执行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统计台帐等进行经常性抽查。

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监督检查处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类粮食企业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各类粮食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类粮食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者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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