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对市交通管理总站管理职权的监管制度
第二项 对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管理职权的监管制度
第三项 对市港航管理所管理职权的监管制度
第四项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第五项 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项 对出租车客运行业的监管制度
第七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项 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运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运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
3.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 |||
4.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
2 | 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协调全市铁路、民用航空业发展工作。 | 5.制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 | |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谋划和编制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 |||
7.协调全市铁路、民用航空业发展工作。 | |||
3 | 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职责;负责交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指导和监督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港口规划、 岸线使用工作。 | 8.负责对本市辖区从事市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初审。 | |
9.负责县道日常养护工作。 | |||
10.拟定公路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 |||
11.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 |||
12.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 |||
13.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登记。 | |||
14.对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污染公路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 |||
15.对乡、村道养护人员进行养护培训。 | |||
4 | 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道 路运输相关政策制度、行业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城市客运、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管理工作。 | 16.负责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客、货运输秩序。 | |
17.组织指导兴办候车亭、站点等服务设施,为旅客、货主、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修人员提供服务。 | |||
18.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管理。 | |||
19.对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管理。 | |||
20.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管理。 | |||
2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管理,保障运输经营者、货主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 |||
22.负责实施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 | |||
23.负责本市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管理工作。 | |||
5 | 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水 路运输相关政策制度、行业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辖区港口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设施安保、危险品运输监督工作。 | 24.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
25.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管理,保障港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 |||
26.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 |||
27.负责对辖区内港口危险品经营管理、经营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28.负责实施港企业经营活动,港口、码头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 |||
29.负责水路运输系统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 | |||
30.对辖区内港航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水路运输业人员的培训。 | |||
31.维护运输秩序,协调港航和各种水运企业之间、运输船舶之间的关系;调解纠纷,督促经营者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水路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 |||
6 | 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省、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 | 32.指导全市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 |
33.指导全市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 |||
3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主要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 | |||
7 |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监测分析 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 35.做好全市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工作。 | |
36.预测,制订本市行业发展规划。 | |||
37.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 |||
38.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情况的调研,定期发布水运情况分析报告。 | |||
8 |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和推广应用,优化行业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 39.持续推广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 | |
9 |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 40.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 |
41.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 |||
10 | 负责组织协调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 42.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交通战备工作。 | |
11 | 组织或参与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涉外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开展省际、国际合作与交流。 | 43.组织或参与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涉外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 |
12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44.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1、《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 2、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及第十二条内容 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市政府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公路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的联合执法综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如:某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被联合执法查,市交通运输局将对违法装载源头和车主进行处罚,市公路分局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驾驶员违规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改装车辆源头进行监管。) |
市公路分局 | 负责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卸载工作。 | ||||
市公安局 | 负责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处罚工作。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车辆销售厂家的监管。 | ||||
2 | 旅游客运管理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旅游客运车辆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2、《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 某旅游社游客所乘坐的一辆旅游客车在我市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涉及到当地公安交警、旅游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程序审查。 |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 负责旅行社分社事项审核;旅行社安全事项排查 | ||||
市公安局 | 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 ||||
3 | 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 3.《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 市发改委立项的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海域使用建设码头。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海域使用审批 | ||||
4 | 物流业发展管理 | 市交通运输局 | 配合做好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领域工作 | 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第四部分主要任务中(一)大力提升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二)进一步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三)推进物流技术装备现代化。(四)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 (五)推进区域物流协调发展。(六)积极推动国际物流发展。(七)大力发展绿色物流。 | 淘宝网购“双十一”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对此情况:发改部门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市发改委:协调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完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局,规划引导物流园区、仓储基地科学集约集聚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物流运输车辆的监管,并对企业“三个百分百”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邮政管理局:与快递企业积极沟通,保障包裹按时送达,要求企业保证包裹安全。 |
西部邮政管理局 | 参与协调快递企业保障包裹按时、安全送达 |
5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或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6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项对市交通管理总站管理职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下属单位东方市交通管理总站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三)其他行政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对监管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交通管理总站的工作指导。
(二)对东方市交通管理总站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监管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监管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管理行政监管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交通管理总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监管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监管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管行为的;
(三)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监管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监管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监管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对市地方公路管理管理职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下属单位东方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保护路产路权、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等其他管理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管理职能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三)管理事项,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需要组织开展管理事项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的方式为实施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东方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的工作指导。
(二)对东方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管理事项职权即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管理职权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管理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使管理职权的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东方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管理职权主体资格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三)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管理事项职责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管理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项对市港航管理所职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下属单位东方市港航管理所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三)其他行政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对监管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港航管理所的工作指导。
(二)对东方市交港航管理所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监管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监管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管理行政监管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港航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监管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监管过错责任:
(七)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管行为的;
(九)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十)超越法定职权的;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监管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监管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监管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三)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四)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五)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六)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七)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八)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二)罚款;
(三)立即(限期)整改;
(四)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五)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暂扣有关许可或资质证照;
(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项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等方式。
(二)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抽查人员从现有工作人员中随机产生、被抽查对象从监管对象中随机确定,且每年随机抽查频次不少于4次、抽查面不少于5%。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项对出租车客运行业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市、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
(四)经营行为。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经营者
运管部门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二)对运管机构
1.检查运管机构是否按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2.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45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运管机构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对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账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项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
(三)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未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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