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督导评估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项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项对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审批的监督管理
第四项对高中、中职学校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五项对中小学教师市级重点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六项对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籍的监督管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 |
2.研究拟订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 |||
3.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 | |||
4.依法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 | |||
2 | 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与督促;领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 5.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与督促。 | |
6.领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 |||
3 | 研究拟订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资源,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7.研究拟订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 |
8.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 | |||
9.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资源,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 | |||
10.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
4 | 依法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推进教育系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测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负责组织全市教育重大事项的专项督导。 | 11.依法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 | |
12.负责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推进教育系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 |||
13.监测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 | |||
14.负责组织全市教育重大事项的专项督导。 | |||
5 | 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扶持与援助。负责全市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协调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 15.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 |
16.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扶持与援助。 | |||
17.负责全市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协调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 |||
6 | 负责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指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指导农村、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开展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工作。 | 18.负责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 | |
19.指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指导农村、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 |||
20.开展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工作。 | |||
7 |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管理全市学生资助工作。 | 21.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 | |
22.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 |||
23.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 |||
24.组织管理全市学生资助工作。 | |||
8 |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 | 25.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 |
26.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 | |||
9 | 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教师教育,指导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实施。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27.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教师教育,指导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实施。 | |
28.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
10 | 加强教育领域对外开放。指导教育系统国际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配合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配合监督管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配合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教育培训合作,培养高水平的国际化人才。配合指导外籍教师聘期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配合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 29.加强教育领域对外开放。 | |
30.指导教育系统国际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配合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配合监督管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 |||
31.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配合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教育培训合作,培养高水平的国际化人才。 | |||
32.配合指导外籍教师聘期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 | |||
33.配合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 |||
11 | 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学籍和学历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 34.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学籍和学历管理工作。 | |
35.配合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 |||
12 | 承担全市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协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 36.承担全市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 | |
37.制定全市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协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 |||
13 |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28.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
14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39.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 市教育局 |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食品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市场监督局、市卫健委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突发事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每年春秋季开学期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方面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认真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根据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要求等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 ||||
市卫健委 |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 ||||
2 |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 市教育局 |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方案、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传染病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教育部门联合卫生部门下发《关于做好春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或转发省级部门有关文件,加强教育系统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落实学生晨检、消毒、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组织医院加强重症病例临床救治力量,组织专家对医院、卫生室进行对口支援;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消毒、饮水和饮食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原体滋生地,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等等。 |
市卫健委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
3 |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 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督促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警、交通、应急等部门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市教育局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市教育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市公安局 |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 ||||
4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 | 市教育局 | 综合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市语委办接到投诉,某店铺店名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市语委办协调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进行管理和监督,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对本行业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其他语委成员按照各自的只能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 ||||
市旅文局 | 负责对广播、电影、电视、网站等媒体以及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 ||||
5 | 高考加分初审 | 市教育局 | 对高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 | 某考生,系少数民族,在报名时向市教育局高招办提交加分申请,打印相关表格,该表经考生所在高中、市教育局高招办、市民宗委初审后与考生材料一起汇总至省考试局,省考试局汇总名单及材料交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终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加分资格,通过的考生名单返还省考试局,省考试局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在高考系统中予以加分,如涉及考生提供的材料造假,由公安部门协助进行查处。体育类加分项目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测试、认定外,其他学科类、三侨生、台湾省籍、退役士兵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
市民宗委 | 对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 ||||
市公安局 | 参与有关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 |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
市委统战部 | 审核三侨生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台湾省籍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
6 | 中考加分初审 | 市教育局 | 对中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 2011年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2004年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扶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2004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14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某考生系农村独生子女,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中招办提交加分申请表,该表经当地市县计生部门初审,由省卫计委终审;市计生委对考生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加分资格,合格考生名单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报省卫计委、省教育厅复审,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加分。其他加分项目如少数民族考生、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
市民宗委 | 对中考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 ||||
市卫健委 | 审核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考生的资格、城镇独生子女资格(报考市内高中加分)。 | ||||
市武装部 | 审核军人子女中考考生资格。 | ||||
市委统战部 | 审核外国籍中考考生资格;审核三侨生考生中考加分资格;审核台湾省籍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 ||||
7 |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市教育局 |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推进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开展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建立完善应急预案。 | 琼综治委学校治安组〔2012〕12号《海南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作制度>和<海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 某学校大门口流动商贩乱停乱放,严重影响学校的周边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省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县和专项组成员单位,积极整治。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做好宣传教育、公共安全教育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专项组进行管理工作。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做好校园周边出版物零售、租赁摊点和网吧等场所的规范治理。市公安局排查学校及其周边流动商贩造成的治安隐患,开展校园交通秩序治理。省司法厅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市工商局依法严把学校周边娱乐场所等的市场准入关。 |
市政法委 | 发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大平台作用,组织、协调和督查校园专项组成员单位工作。 | ||||
市工科信局 |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吧管理工作。 | ||||
市旅文局 | 监管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查处网吧、迪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的行为。 | ||||
市公安局 | 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督促指导学校及其周边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整治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及运送学生车辆;加强互联网上以学校和学生名义开设的网站、贴吧以及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的监管,打击利用互联网和自媒体造谣煽动师生非法聚集、上访等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学校及其周边治安隐患。 | ||||
市司法局 | 组织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做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管学校周边“网吧”及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整治流动摊贩。 | ||||
8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 |
市教育局 |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
9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 |
市教育局 |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或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项对督导评估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制定或起草全市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制定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
(二)组织并实施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的督导与评估工作;
(三)对教育重点、热点、难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
(五)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三、督导检查方式
(一)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自查;
(二)组织专家和督学成立督导检查组,并开展专题培训和实地核查;
(三)查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实地核查;
(五)综合督导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乡镇政府和各类教育机构反馈。
四、督导检查措施
(一)制定督导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建立和强化督导专家队伍;
(三)在被督导检查单位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督导检查;
(四)及时形成督导报告,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
(五)按照“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对涉及教育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导报告,按照教育督导报告发布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发布;
(六)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查,促进整改措施落实。
五、督导检查程序
(一)印发教育督导通知,明确教育督导的内容、时间、被督导的单位和督导程序;
(二)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做好自查并做好相关迎检准备;
(三)督导部门派出督导检查组实施现场考察;
(四)督导检查除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外,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五)督导检查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六)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根据督导检查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七)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八)督导工作完成后,教育督导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提交督导报告,并根据督导事项所涉及的工作实际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对涉及教育重大问题的督导报告应按教育督导报告发布的有关要求适时向社会公布。
六、督导检查处理
(一)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1.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2.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3.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4.打击报复督学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二)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3.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4.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督学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5.督学违反规定,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指导落实学校消防标准化管理建设。
(二)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加强未成年人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禁止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
(三)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创建学校标准化示范食堂,督促指导学校开展校园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安全应急演练。
(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行双人双锁,全方位监控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清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做好危险化学品数字管理平台录入登记工作。
(六)校园安保。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落实校园安防建设“4个百分百”,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及安全患排查等情况,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及安全隐患的整改。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践活动、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活动报备,严防踩踏、溺水、交通、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九)事故查处情况。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九)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三)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
(四)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学校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
第三项对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审批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全市各级学校合理布局、良性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批办的全市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教育局业务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开。
2.审批依据材料是否齐备。
3.是否严格执行审批标准和程序。
4.是否符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对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1.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海南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基本标准。
2.招生情况是否能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最低规模要求。
3.检查申请批办的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情况及备案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查看办学条件。
(二)核定招生计划。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
(二)印发文件
第三项对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的统一、规范,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发放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标准。
(二)证书是否有全国学籍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校长签名、学生相片等必备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核验学生信息。
(二)通过查看学生成绩记录核验学生获得的学分。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
(二)技术比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册。
(二)与全国学籍系统的毕业生信息进行比对。
(三)公示违规发放的毕业证书信息并做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无法通过学籍系统核验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
(二)对未达到毕业标准而发放给学生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改发结业或肆业证书。
第五项对中小学教师市级重点培训的监督管理
为促进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规范进行,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特制定此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的“国培”、中小学“好校长、好教师”培训等培训项目。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申报中小学教师市级重点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
(二)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及相关培训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培训对象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培训项目的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具体步骤、配套做法、经费预算、预计成效等情况;培训对象的名额分配、自主申报、单位推荐等情况。
(三)培训项目履行情况、完成情况等。
(四)培训对象的培训表现、考核评价、后续作用发挥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培训项目的立项审核、中期检查与终结考评。
(二)对培训对象的选拔审核、参训管理、结业考核、作用发挥评价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专家团队对培训项目申报进行审核,优胜劣汰;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及指导督促;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今后是否能继续承担培训任务的依据。
(二)组织专家团队对由下而上产生的培训对象进行选拔审核,对其参加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其结业时进行成效考核,对其后续作用发挥进行综合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程序
1.市教育局通过行政发文告知有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有哪些培训项目可以申报及申报要求如何等。
2.有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自愿按要求填写并上报《培训项目申报书》,并经由市教育局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或备案。
3.市教育局收到各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申报书》后,在规定之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团队对其进行评审,优胜劣汰。
4.将经评审通过的《培训项目申报书》向培训对象公开,再由培训对象进行自主选择参加哪个培训机构的哪个培训项目。
5.通过培训项目的开班、中期检查、教与学互评、结业等过程及相关课表、日志、简报、总结等材料,对培训项目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如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六、将检查督促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一)对培训对象的监督检查程序
1.市教育局责成市教育教学研究培训中心发文告知有关中小学,有哪些培训项目、有哪些名额分配、有哪些选拔条件等。
2.经教师自主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市教育教学研究培训中心初审,产生培训对象候选人,并按要求填写并上报《培训对象申报书》。
3.市教育局收到市教育教学研究培训中心的《培训对象申报书》后,在规定之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团队对其进行差额评审,优胜劣汰。
4.将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对象进行为期一周的网络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培训对象。
5.组织专家团队对培训对象的参训情况、结业成效、后续作用发挥等进行综合评价。
6.将检查督促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专家团队评审不合格的培训项目方案,不予开办;实施过程有问题的培训项目,限期整改;整体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培训项目或机构,今后不能担任相关培训任务。
(二)经专家团队选拔评审不符合条件者,不列入培训对象;对参训不认真、无成效者,作培训不合格处理。
第六项对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籍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生学籍是否专人管理。
(二)学生信息与学籍管理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三)学生学籍异动是否及时。
(四)学生在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学检查。
(二)新生录审检查。
(三)配合各项资助工作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照学籍网数据,逐一核对在校各年级各班人数,每班抽查若干学生,并核对学生身份,与学籍网不符的学生数据,当场记录。
(二)对照学籍网数据,考察学生学籍情况,并记录。
(三)检查结果记录于《学籍检查情况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工作人员,存根联统一带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二)各学校根据要求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自查表格后上报。
(三)市教育局到校进行清点核实。
(四)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未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籍进行管理的,责成学校完善学籍管理各项手续。
(二)对于学籍异动不及时的,责成学校10个工作日内对学籍进行异动。
(三)对于学籍信息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符的,责成学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四)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学籍的,责成学校立刻清退虚假学籍,及时报送清退情况。对于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停止下一年度招生。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公共服务 |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的出具 | 对证书遗失的学生办理学历证明 | 东方市教育局 |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3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 | 东方市康福路教育局职成室 | |
2 | 公共服务 |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的出具 |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的出具 | 东方市教育局 |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3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 | 东方市康福路教育局基教室 | |
3 | 公共服务 | 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 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 东方市教育局 |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琼教考〔2018〕30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中学):为做好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东方市解放西路教育局考试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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