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监管
第三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
第四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第五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监管
第六项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组织起草拟订本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产业促进政策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 | |
2.负责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涉旅游、文化、广电、体育的政策研究工作。 | |||
3.负责旅游文体产业发展、经济运行和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研究。 | |||
4.监督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 |||
5.指导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 |||
6.组织本系统普法工作。 | |||
2 |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规范性文件,落实推进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改革,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7.责本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 | |
8.负责拟定产业人オ发展规划、政策和教育培养计划并指导实施。 | |||
9.负责指导开展旅游、文化、广电、体育产业人オ队伍工作和建设。 | |||
10.负责指导开展旅游、文化、广电、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工作和建设。 | |||
11.负责旅游文体产业发展、经济运行和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研究。 | |||
12.协助组织开展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工作。 | |||
13.负责节庆、论坛清理、规范、审核、报批工作。 | |||
3 | 指导全市旅游、文化资源调查与利用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全市旅游业发展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文化广电体育产业。 | 14.负责拟订全市旅游、文化、艺术、文物、广电、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 |
15.负责对接“多规合工作,推动旅游、文化、广电、体育规划和项目与多规合一接,组织市县行业规划的论证工作。 | |||
16.负责制定我市全域旅游、专项旅游规划并督促实施。 | |||
17.组织旅游和文化资源普查,指导旅游资源保护。 | |||
18.指导全市旅游、文化、体育园区、度假区、旅游景区、风情小镇、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规划的编制。 | |||
19.指导旅游、文化、广电、体育产业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工作。 | |||
20.指导协调和推动海洋旅游发展。 | |||
21.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战略、计划、政策和措施。 | |||
22.指导促进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及新型业态发展。 | |||
23.组织统筹指导旅游、文化、广电、体育产业招商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准备,推动旅游演艺、动漫游戏、数字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园区、重点项目和基地建设,指导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体育赛事。 | |||
24.协助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 |||
25.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 | |||
26.承担国家、省级旅游发展基金和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演艺产业发展及剧目创作演出方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 |||
27.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助开展旅游投资基金、省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工作。 | |||
28.推动旅游、文化、广电、体育产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 | |||
29.承担市推进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修日常工作。 | |||
4 | 组织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负责促进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的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 30.统筹全市全域旅游的项层设计工作,协调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 |
31.指导推动产业融合,促进旅游、文化、广电、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 |||
32.负责对接国家、省级的全域旅游验收工作。 | |||
33.协调指导乡镇全域旅游创建工作。 | |||
34.指导推动全市旅游商品、旅游装备、红色旅游的发展。 | |||
35.指导推进旅游扶贫工作。 | |||
36.承担全市和重点旅游小镇和旅游、文化、体育园区的国际化改造与服务工作。 | |||
37.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 |||
38.统等全市旅游境内外宣传促销工作。 | |||
5 | 指导全市重点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建设。 | 39.统筹协调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 | |
40.指导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 |||
41.协调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
42.指导监督政府投资的重大旅游、文体设施基建有关工作。 | |||
43.组织开展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工作。 | |||
44.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指导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 |||
45.指导艺术基础设施建设。 | |||
46.组织协调指导旅游景区、乡村旅游、旅游厕所的建设和评定工作。 | |||
6 | 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 47.指导协调全市旅游、文化、广电节庆活动。 | |
48.负责本市节庆品牌的打造提升工作。 | |||
49.协助拟订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50.指导艺术创作生产。 | |||
51.指导协调民间文化艺术和老年人、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工作。 | |||
52.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文艺作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 |||
53.指导艺术研究和本行业艺术职业教育。 | |||
54.协调管理本市区域内的艺术考级工作。 | |||
7 | 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 55.指导全市旅馆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
56.指导全市吃住行游购娱方面的服务质量和市场规范工作。 | |||
57.指导协调和管理社会文化活动。 | |||
58.负责指导管理图书文献资引源的开发利用和古籍保护工作。 | |||
59.指导和推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 | |||
60.负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
61.负责推动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
62.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健身服务体系。 | |||
8 | 指导、推进旅游和文化科技创新发展,负责旅游和文化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信用体系建设。 | 63.协助拟订全市社会文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划实施。 | |
64.负责旅游、文化、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 | |||
65.负责旅游、文化广电和体育信用体系建设。 | |||
66.负责全市体育事业的发展。 | |||
67.指导和开展人才选拔推荐、引进培养工作。 | |||
68.负责本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 |||
69.指导协调组织文化广电、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 | |||
70.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工作。 | |||
71.组织协调本局综合性科技工作。 | |||
9 |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与普及工作。 | 72.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 | |
73.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 |||
74.组织开展我市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与普及工作。 | |||
75.负责编制全市和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扶贫方案。 | |||
76.制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 |||
77.协助拟订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 | |||
78.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序专项保护资金申报和监管。 | |||
10 | 指导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规范发展,监督管理全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 | 79.管理统全市旅游、文化、体育市场、广播电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80.承担旅游、文化市场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管的顶层设计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 |||
81.统筹指导规范旅游、文化市场质量投诉的处理。 | |||
82.统筹协调全市旅游、文化、体育市场和广播电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83.指导行业开展台风、地震、疾病预防等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 |||
84.指导全市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工作。 | |||
85.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 |||
86.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和节目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 |||
87.负责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机构管理。 | |||
88.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和设施保护工作。 | |||
89.负责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
90.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和移动电视业务管理;指导协调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 |||
91.负责电视剧制作、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 |||
92.组织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大公益工程。 | |||
93.实施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负责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管理工作。 | |||
94.负责全市旅游、文化、体育市场安全监管和广播电视工作的资料收集和统计工作。 | |||
11 | 依法规范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 95.指导协调开展全市旅游、文化体育市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工作。 | |
96.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 |||
97.协调配合重大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理。 | |||
12 | 负责全市文化广电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 | 98.指导文物国际合作与传播,开展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 | |
99.承担境内外游、文化、广电、体育交流与合作。 | |||
100.指导协调全市性的艺术展览、展演和重大文艺活动。 | |||
101.负责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宣传品的策划和编印。 | |||
102.指导旅游、文化、广电、体育高校共建工作。 | |||
103.协调实施市级以上国内体育综合性运动(赛事)、专业体育赛事和竞技体育赛事活动。 | |||
104.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 |||
105.负责信息化建设和境内外旅游市场信息综合分析、研究和预测。 | |||
106.协调指导办理旅文系统外事交流和因公出国(境)手续。 | |||
13 | 指导全市文物管理工作。 | 107.协助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发展和文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 |
108.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监管文物安全。 | |||
109.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 |||
110.推动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 |||
111.推动落实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工程,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 | |||
112.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 |||
113.负责草命文物保护利用,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 |||
114.指导实施民间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 |||
115.负责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 |||
116.负责全市社会文化与文物管理的资料收集和统计工作。 | |||
14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1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
118.承办人大、政协议案提案。 | |||
15 | 职能转变。 | 119.职能转变。划入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 |
市公安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和治安的监督管理。 | ||||
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资质和审核以及消防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 |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
交通局 | 负责旅游车辆的资质的审核与安全隐患排查 | ||||
2 | 娱乐场所管理 |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对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资质的审核以及消防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 | ||||
公安局 | 负责对与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
3 | 旅行社安全监管 |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负责旅行社登记事项审核;旅行社安全事项排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旅行社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某旅行社游客所乘坐的一辆旅游大巴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特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涉及我市旅行社组织的多名游客,事故发生后,上级部门及我市两级旅游部门作为旅行社的审批部门,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慰问家属、看望伤员,配合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处置善后事宜 |
交通局 | 负责旅游车辆的资质的审核与安全隐患排查 | ||||
4 | 旅馆业安全监管 | 应急管理局、旅文局 | 对旅馆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1《《海南省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010)实施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某星级宾馆发生火灾,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
卫健委 | 负责旅馆业的公共卫生安全的监管,指导旅馆业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旅馆业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负责旅馆业中食品安全资质的审核和监管。 | ||||
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 | ||||
5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 |
市旅文局 |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或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6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 |
市旅文局 |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四)旅游景区景点;(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旅游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文化和旅游部、省旅文厅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案件移交执法部门情况。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和案件移交执法部门情况等。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处理通报
将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查处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第二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用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节目、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二)使用中央境外平台专用解码器情况。
(三)许可证有效期延期是否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
(四)用户执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安全接收管理规定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检查的方式进行,或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和整改违规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用户申请,实地检查许可用户卫星设施的安全性和接收的境外卫视节目是否与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依法行政处罚。委托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二)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三)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四)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开办机构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可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申请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主体进行检查和审核,合格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三)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项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广播电视台的频道、频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全市广播电视台的设立、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规范播出。
(二)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道、频率的审核和报送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市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对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频道频率进行监测。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不定时抽样观看的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监测信息对违规的播出机构诫勉谈话、下发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传送服务机构是否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管理办法》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容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
(二)检查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的设施、场所及人员。
(三)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是否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重要保障期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年度审核;随时抽查;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到服务对象办公场所检查设备、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先检查书面汇报文件,然后到服务机构所在地实地检查。符合要求的,同意初审并向总局申请换发《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整改到位,拒不整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年审不予通过,不颁发《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规擅自超范围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年度审核不合格并在限定期限未整改的,取消许可证。
(三)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项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技术、人员、资金、制度等方面的保障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
三、监督检查方式
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重大节目、传统节目交季度、年终开展安全播出考核工作。
(二)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旅文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调阅监测数据。
(三)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了解。
(四)进行综合考核。
(五)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或相关安全播出机构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等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安全播出考核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公共服务 | 个体演员备案 | 个体演员备案 | 东方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行业管理室 | |
2 | 公共服务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东方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行业管理室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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