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地名标志的维修或更换
第二项对养老机构事项的监管
第三项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的监管
第四项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 | 1.起草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
2.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 | 负责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年度检查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的活动。 | 3.起草社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拟订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 |
4.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进行登记管理。 | |||
5.依法对社会团体、民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执法监察。 | |||
6.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 |||
3 | 负责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联系市慈善总会工作。 | 7.对慈善组织进行认定,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进行审批,对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 |
8.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登记和审批;福利彩票发行指导工作。 | |||
4 | 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自愿服务政策,并落实政策法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 9. 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 |
5 | 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 10.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宣传、救助管理。 | |
11. 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做好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 |||
12. 指导各乡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 | |||
13. 指导各乡镇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特困对象认定、临时救助工作。 | |||
14.开展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
1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发放。 | |||
6 | 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 16.加强城乡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创新民主协商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发挥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和乡贤人士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完善和规范村(居)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
7 | 负责本市与相邻市县之间行政区划界线的勘界和确定工作及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 17.处理与毗邻市县之间及我市乡镇之间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承办地名工作业务;承办本行政区域地名命名或更名工作;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命名或更名工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的设置;搜集、整理、编写、储存标准地名资料,管理本行政区域地名档案,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地名资料。 | |
8 | 负责婚姻管理并组织实施工作。 | 18.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 |
9 | 负责殡葬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 19.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殡葬管理等工作。 | |
10 | 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建设规划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20. 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规划,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市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80岁以上高龄补贴发放。 | |
11 | 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 21.由市残联审核,市民政局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 |
12 | 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指导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 2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
23.儿童、弃婴的收养登记 | |||
24.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认定与生活补贴发放。 | |||
25.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活动,建立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人员。 | |||
26.提供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 |||
27.开展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登记建档。 | |||
28.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 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之法律规定。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54号,1991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市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市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市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市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
市公安局 |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 ||||
市卫健委 |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市司法局 |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 ||||
2 | 地名审批或核准 | 市民政局 | 城镇巷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实地勘察后,提出命名、更名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从中择优,拟定命名、更名方案呈报市政府审批。 | 1.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2.《海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琼民地〔2013〕1号)。 | 2015年为规范我市地名及标准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地名标准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城市区部分街道进行命名和更名,其中新命名街道15条,分别是:感恩路、福龙路、蒲园路、康福路、疏港一路、园区一路、园区二路、园区三路、园区四路、园区五路、园区六路、园区七路、园区八路、园区九路、西花梨街;更名街道6条,分别是:疏港二路、疏港三路、东花梨街、北九龙路、南九龙路、海景路;街道路段更改2条,分别是:滨海北路、二环南路。 |
各乡镇、村(居)委会 | 街区式聚落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村(居)委会组织征名,筛选、提出命名方案;经论证修订后,向社会公示,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再经修订;经乡镇政府报市民政局审定后,呈报市政府审批。 | ||||
3 | 更新行政区划图 | 市民政局 | 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 | 2002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方市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琼府函〔2002〕60号)文件精神,将我市十七个乡镇行政区划撤并并调整为八个镇和两个乡,即八所镇、感城镇、三家镇、板桥镇、四更镇、新龙镇、大田镇、东河镇和天安乡、江边乡。撤销墩头镇、新街镇、罗带镇、广坝乡、公爱乡、中沙乡、抱板镇、三家乡。行政区划变更后,已更新行政区划图。 |
4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颁发和更换 | 市民政局 | 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85号) | 2021年村(居)“两委”换届后,已向全部村(居)委会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共计发放195个证书。 |
各(居委会) | 因原代码证书遗失、损毁等原因申领新证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持《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等有效证件材料,向原颁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证书 | ||||
5 |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解 | 市民政局 | 处理与毗邻市县之间及我市乡镇之间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 | 无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地名标志的维修或更换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标志。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使用非标准地名或用字,拼写是否规范;
(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志;
(三)已更名的地点,地名标志是否同步更换;(四)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残缺不全的是否及时更换;(五)其他原因需要维修和更换的。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开展巡查:对本辖区内的地名标志进行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地名标志设置与质量是否标志规范,是否存在移动、拆除、遮盖或涂抹问题,是否存在锈蚀、破损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会同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地名标志等进行检查;(二)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三)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重点巡查地名标志设置与质量是否标志规范,是否存在移动、拆除、遮盖或涂抹问题,是否存在锈蚀、破损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二项对养老机构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履行登记手续,有关人员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资质;
(二)设施是否达到标准;
(三)是否规范开展服务,有无利用房屋设施开展其他无关的活动;(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五)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六)是否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等;(七)有无入住老人的档案、服务协议、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等;(八)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二)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三)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机构未依法登记设立,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已经登记的被检查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书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依法予以撤销;(四)发现被检查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五)发现被检查机构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第三项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以下检查监督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核;
(四)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查;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群众举报进行定点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监督检查、材料审查、财务审计、年度报告审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每年5月31日前,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上年度报告: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各自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合格”和“不合格”结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赞助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赞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经营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和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村级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选举工作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来进行;
(二)选举工作是否程序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各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工作汇报;
(二)对各乡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加选举大会;
(四)查阅选举工作的相关资料、台帐;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申诉和来信来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选举工作情况汇报;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检查;
(六)面谈(座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民政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督促各级选举工作机构按程序对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三)对各种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督促相关市县政府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违反换届纪律的选举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公共服务 | 更新行政区划图 | 更新行政区划图 | 东方市民政局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 |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管理股 | |
2 | 公共服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换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换发 | 东方市民政局 | 一、受理范围1.具备换发、补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并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换发新证的。二、设立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三、实施机关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民政部门 ,东方市分为4级,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 | 社会组织股 | |
3 | 公共服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 东方市民政局 | 根据【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需要备案的事项;2.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提交的材料 会议纪要、负责人备案表、办事机构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印章备案表法定期限 无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 社会组织股 | |
4 | 公共服务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换发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换发 | 东方市民政局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 社会组织股 | |
5 | 公共服务 | 社会团体备案 | 社会团体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 东方市民政局 | 根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组织股 |
附件: |
|
网站地图|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0898-25514262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5527512 举报邮箱:wxb25501336@163.com 电子信箱:dongfang@hainan.gov.cn
琼公网安备 46900702000015号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070003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脑版|手机版
主办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0898-25514262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5527512
举报邮箱:wxb25501336@163.con
电子信箱:dongfang@hainan.gov.cn
琼公网安备 46900702000015号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070003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