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项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监管
第三项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过程中的监管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以及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执行党中央和国家以及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
2.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 |||
3.执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
2 |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4.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 | |
5.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
3 |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统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6.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 |
7.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 | |||
8.负责统筹推进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
4 | 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创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保持就业创业形势稳定。 | 9.统筹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创业援助制度。 | |
10.牵头拟订组织实施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 | |||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 | |||
5 | 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统筹社会保障卡工作。 | 12.负责组织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 | |
13.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养老保险统筹。 | |||
14.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统筹社会保障卡工作。 | |||
6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我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15.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 |
16.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
17.负责我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 | |||
18.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 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
7 |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 19.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 |
20.负责政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 |||
8 | 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建立健全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效机制,执行全市企事业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 | 21.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 | |
22.建立健全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效机制。 | |||
23.执行全市企事业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 | |||
9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扶贫工作。 | 24.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 |
25.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 | |||
26.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扶贫工作。 | |||
10 | 负责全市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工作。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并监督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的实施规范,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 27.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 |
28.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 |||
29.组织协调综合执法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协调综合执法局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 |||
30.贯彻落实并监督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的实施规范。 | |||
11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我市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国家表彰、国务院荣誉称号在本市的推选工作。 | 31.拟订我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我市表彰奖励工作。 | |
32.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 |||
33.承办国家表彰、国务院荣誉称号在本市的推选工作。 | |||
12 |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的培训,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 | 34.拟订培训计划,组织教育培训。 | |
35.指导人社系统队伍建设。 | |||
13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3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 | 市人社局 | 根据市委编办提供的人员入编记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 | 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认真做好机构百年之实名制管理工工作的通知》(琼编办〔2010〕54号)。 | 某单位拟调配、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向市委编办提出用编计划,到市人社局办理录(聘)用、调动人员手续,再到有市委编办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市人社局依据市委编办提供的入编记录便利工资手续。市财政局核拨有关经费。 |
市委编办 | 审核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的用编计划。 | ||||
市财政局 | 根据市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编制财政预算、核拨工资等经费。 | ||||
2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 市人社局 | 按照市委编办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实施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69号)、海南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委编办《关于推进市县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的意见》(琼财支〔2010〕1125号)。 | 某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由市委编办审核单位性质和编制数、职数;市人社局据此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市财政局 | 按照市委编办提供的人员入编记录、市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
市委编办 | 负责审核市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 | ||||
3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 |
市人社局 |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
4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 |
市人社局 |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或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及收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
1.每年定期组织1-2次全市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实施定期监督;
2.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不定期抽查,实施不定期监督;
3.依法受理、查处社保基金举报案件。
(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1.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对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疑点信息进行核查,实施常规监督;
2.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要求被监督机构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分析检查,实施专项监督;
3.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监督程序:
1.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2.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3.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二)非现场监督程序:
1.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2.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3.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约谈单位主要领导;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报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二项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农保经办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省有关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实施情况;
(三)检查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补换卡、注销服务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两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后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监督检查后就专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和后期整改跟踪。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年度下达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任务开展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通报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项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过程中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
(三)考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是否严格遵守法定工作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告信息、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办件、案卷材料,现场督促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试用期管理等工作流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核实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地检查或查看汇报、总结等材料;
(二)接受应聘人员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等;
(三)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四)依据相关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正或进行通报;
(二)取消或暂停违规获得的权益;
(三)追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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