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审计监督
第二项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监管
第三项对审计整改专项检查的监管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 |
2 | 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2.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件的起草。 | |
3 | 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乡镇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 3.负责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 |
4.负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 |||
5.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
6.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
7.负责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促进政策落地生根。 | |||
4 | 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8.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 |
9.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 |||
10.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 |||
11.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 |||
12.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
5 | 依法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本级投资和以市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已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13.依法审计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 |
14.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 |||
15.负责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
16.负责审计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 |||
17.负责审计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 |||
18.负责审计本级投资和以市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 |||
19.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 |||
20.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或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 |||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 |||
6 | 按规定对市本级各部门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22.负责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 |
23.负责各镇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市直(科)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 | |||
7 | 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24.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政府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
8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本局审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25.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 |
26.负责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 |||
27.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 |||
9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28.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 | |
29.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
10 | 推进审计信用体系建设,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 30.探索用好大数据等方式,开展各类数据关联分析、综合分析,筛选问题疑点,提高审计的精准度和时效性,推动审计全覆盖。 | |
3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 |||
11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32.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
12 | 职能转变。划入重大项目稽察、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 33.负责对划入重大项目稽察、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 |
34.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二、职责边界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审计监督
对审计监督事项,市审计局负责业务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审计监督标准,规范检查监督权、处理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从事审计监督活动的市审计局相关岗室以及工作人员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监督,包括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经济责任等审计监督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计监督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监督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审计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审计质量检查或者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审计档案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审计局相关岗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审计监督主体不合法的;
(二)审计监督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审计监督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审计处理处罚过当的;
(七)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审计机关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方案实施。非涉密或紧急情况下,应事先通知被检查监督单位,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相关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
(二)监督检查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审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市审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审计局相关岗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审计监督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审计监督的;
(三)在审计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或审计工作秘密的;
(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
(五)以其他方式代替审计处理处罚的;
(六)依法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不予移送或者以处理处罚代替的;
(七)阻碍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审计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主要违纪违规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审计监督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市审计局相关岗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审计监督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审计监督行为改变的;
2.被审计单位或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审计监督过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审计监督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审计监督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第二项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机关实行审计执法的职能岗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计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三)审计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审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执法文书的建立和使用情况;
(七)重大执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执法责任制度、执法投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抽查;
(二)重点督查;
(三)自我检查;
(四)深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审计组进点审计前,要求审计组作出依法审计的书面承诺;
(二)在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和审计结束后,领导班子成员到审计一线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巡访,重点察看有无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审计人员是否按时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工作人员行为有无违法情形;
(三)在审计期间检查审计工作底稿;
(四)抽查审计项目文书档案;
(五)找审计组成员召开依法审计座谈会,进行自我测评;
(六)根据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根据局机关审计执法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等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二)预告检查。即电话通知审计组、被审计单位拟进行审计执法事项检查。视具体情况,也可采取非预告性监督检查方式。
(三)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自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现场予以指出。
(四)整改落实。根据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局内部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从事审计执法活动的职能岗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审计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审计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以上违法执法行为,由局机关负责发出《审计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被监督检查职能岗及其工作人员自收到《审计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被监督检查职能岗及其工作人员对《审计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局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局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后做出的决定,被监督检查职能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
第三项对审计整改专项检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身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薄弱环节需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或者调查了解;
(二)调取并审阅有关书面材料;
(三)实行审计整改回访和跟踪检查相结合,对拒不整改、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或群众举报反映的应改未改、久拖不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二)实行审计整改回访、跟踪、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结果通报制度,促进审计整改制度化和规范化。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和整改责任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加强管理和规范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梳理需监督检查的审计整改事项,研究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工作。
(二)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送达审计整改检查通知书,告知监督检查事项;
(三)派出工作组到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整改回访和跟踪检查;
(四)形成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责令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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