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第三项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第四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第五项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第六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及日常督查
第七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第八项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第九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第十项 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第十一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制度和规划,落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
2.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制度和规划,落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 | |||
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 |||
4.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 | |||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
2 |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6.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
7.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
8.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
9.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 |||
10.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
3 |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重点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 11.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 | |
12.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 | |||
13.监督检查重点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
14.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 |||
4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 1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 |
5 |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 16.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 | |
17.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 |||
6 |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 18.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
19.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 |||
20.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 |||
7 |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21.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 | |
22.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 | |||
2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
24.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 |||
25.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 |||
2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 |||
27.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
28.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
8 |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省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29.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 |
30.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 |||
31.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省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 |||
32.协助省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 |||
33.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
9 |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 34.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 |
3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 |||
36.按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3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 |||
10 |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 3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
39.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 | |||
40.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 | |||
41.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 |||
11 |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 4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
43.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措施,并协调实施。 | |||
44.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 |||
12 |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 45.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 |
13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46.承担全市绿色系列宣传、创建的具体工作。 | |
47.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
48.承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
49.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4 | 职能转变。(1) 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市生态安全。 (2)划入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 50.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市生态安全。 | |
51.划入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责任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参与事故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运输保障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东方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某地一危险品生产企业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公安消防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救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同时将火灾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局在收到情况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公安局负责人员疏散现场警戒,卫健委负责做好伤员转运,救治工作。 | |
公安局 | 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受市政府授权(委托)负责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 |||||
应急管理局 |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
卫健委 | 负责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 |||||
2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审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某车运输液氯,不料在途中发生事故,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生态环境局对附近环境进行检测,防治污染扩散,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生态环境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卫健委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 |
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危险品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卫健委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6.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应急管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
市场监管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且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3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水务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某县一饭店未向水务局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私建排污口将污水排放到河中,污染水质,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由生态环境局对污染水质行为进行处理,生态环境局对私自新建排污口行为进行处理。 |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 |||||
4 | 饮用水安全管理 | 水务局 |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09号修改)。 | 某县实施农村饮水工程,由水务局负责项目建设进行审查,卫健委检测水质是否符合饮用水标准,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开展过程中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 |
卫健委 |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5 | 河道采砂管理 | 水务局 | 负责监督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实施以及河道采砂涉及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布)。 | 某公司合理竞拍河道采砂权成功,水务局向该公司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需再核发采矿许可证。同级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水务部门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过程中水污染问题以及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 |||||
6 | 自然保护区管理 | 生态环境局 | 指导、协调、监督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改)。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年修正)。 |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属于自己行政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负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和地质公园,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主管全市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7 | 农药使用管理 | 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 某地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方面农药使用指导及管理,林业局负责对林业方面使用农药进行指导,发改委负责对储粮用农药进行指导,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农药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进行指导。 | |
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生态环境局 | 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 |||||
发改委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8 |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 生态环境局 | 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设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 某污染处理公司要新建一排污口,在准备好相关手续后向水务局提交相关材料,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发给生态环境局,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 |
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
交通运输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
9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销毁的监督工作和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某地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以及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局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 | |
公安局 |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使用和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 |||||
应急管理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备案工作。 | |||||
发改委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10 | 矿山(矿井)关闭工作 | 生态环境局 | 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 某地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资规局组织对矿山核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破环生态环境严重的矿山,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进行监督指导,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 |
应急管理局 |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
发改委 | 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
11 |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估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按照标准和规范完成监测和填报考核数据。 | 1.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2号); 3.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按照标准和规范完成监测和填报考核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负责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主体功能区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编制生态修复规划,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
财政局 | 负责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 |||||
发改委 | 牵头组织主体功能区建设。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编制生态修复规划,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
12 | 土壤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局 | 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壤状况详查、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 市生态环境局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壤状况详查、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污染地块再生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工作。 市环卫局负责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 |
农业农村局 | 负责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污染地块再生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工作。 | |||||
住建局 | 负责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 |||||
13 |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施行) |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医疗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医疗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 |||||
14 | 医疗废物处理管理 | 生态环境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申报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 市生态环境局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申报登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15 |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本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视和评价;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五条 |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视和评价;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养殖的环境管理,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八所海事局负责港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船舶污染港区水域和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 | |||||
农业农村局 | 负责渔业养殖的环境管理,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 |||||
八所海事局 | 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 |||||
16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牵头开展减排年度考核及数据核算。 | 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及历年印发的我省年度减排计划 | 氮氧化物是国家“十三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过程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拟订计划、明确分工、提出减排项目建设要求;对已建成脱硝项目,开展日常运营督查、在线监控和执法监察;依法处理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行为。二是由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脱硝技术改造或设施工程建设,并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四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五是在减排考核期间,各相关部门需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减排数据和佐证材料。 | |
水务局 | 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开展污水收集管网维护工作。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
农业农村局 | 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提高养殖规模化率;按减排模式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
工科信局 |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十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作,推动重点工业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
交通局 | 严格营运黄标车、老旧柴油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老旧柴油车清理整顿。 | |||||
公安局 | 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报废、提前淘汰制度,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
发改委(商务局) | 组织实施市内机动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指导实施报废车回收拆解工作。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严控新建重污染项目,配合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实施脱硫脱硝电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政策;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
财政局 | 实施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减排资金“以奖代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减排激励经济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
住建局 | 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监管工作。 |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 |||||
统计局 | 统计并及时提供与减排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数据。 | |||||
17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
18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或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项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三)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测车间现场检查、视频实时监控、抽查暗访、台帐、资料核查等措施,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现场检查等措施,发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对信访、举报现场调查取证属实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监察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项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频率开展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二)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三)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季度、年度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五)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省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建议省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二)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三)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市生态环境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项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许可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对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负责日常监管,进行不定期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
稽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及日常督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相关主管部门、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二)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减排考核、监测、统计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现役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五)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减排方案、计划和政策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核查核算。根据市政府减排工作规划、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市各乡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核查核算工作。主要采取听取乡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减排项目落实情况、减排设施的运行效果、查看台帐档案资料、集中核算减排数据等方式进行。
(二)日常督查。根据年度减排计划的工作部署和减排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减排项目落实、重点企业减排设施运行情况采取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其采取预警、总量调度,责令其开展污染治理,采取限制生产、停产、停业和关闭等措施,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督查督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核查核算。
1.根据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减排核查工作组对减排项目落实、减排设施运行情况和减排台账资料等进行现场核查;
2.听取乡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3.对重点减排项目、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4.查看各类减排台帐资料档案;
5.开展减排核算;
6.向全市通报核查核算结果。
(二)日常督查。
1.选择日常督查对象;
2.实地查看减排项目;
3.向受检乡镇、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4.根据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5.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敦促乡镇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乡镇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二)对违法违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警告、罚款、限产、停产、没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有关情况移交环境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三)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四)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六)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2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乡镇环保部门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乡镇环保部门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七)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八项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行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环保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对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真正取消;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下放和执行到位;对调整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调整到位。有无对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承接单位对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是否到位,对审批事项目录和审批流程是否进行更新完善、及时公开,是否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行为及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取消未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不得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纳入备案管理。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对各项审批事项实行行政审批联网、实时监控和备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及备案结果数据库。形成编制审核、信息录入、传输报送和实时监控的动态监督体系。
(三)建立事后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将承接和办理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运行及监管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按阶段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应按时报告承接行政事项办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汇报。听取实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单位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听取意见。在审批办设立群众意见箱,畅通民主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四)效能评估。按阶段对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取消和调整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纳入审批目录,不得再予以审批,凡发现违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责令整改,依法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情况纳入备案管理。定期不定期抽查备案执行情况,凡发现未按要求及时报备案,甚至在报备案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补充完善本单位行政许可管理目录,制定审批流程,建立配套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的能力和质量效能。对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和准备,制定工作计划;
(二)进行现场检查,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三)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情况,及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四)开展调查走访;
(五)涉及有违法现象的进行调查取证;
(六)编写检查情况总结。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可酌情予以通报;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本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对该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应基本审批机构(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项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一)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局管辖;
(五)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海南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制股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一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于东方市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饮用水源水质监测;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定期巡查、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六)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二)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整治到位。
(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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