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水务局责任清单

来源:市委编办 发布日期:2021-12-17 18:20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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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项 对取水许可的后续监管制度

第三项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制度

第四项 对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项 对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项 对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项 对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项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项 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项 对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项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度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政府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2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水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督促检查水务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3.组织全市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

4.承担水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管理。

5.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会议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公文审核、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管理、安全保卫、文书档案等工作。

7.承办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相关工作。

8.负责机关及所属系统廉政建设,承办局机关的党务工作、群团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3

研究本市水务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性措施,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

9.研究提出本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市内重要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10.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立项申报工作和组织协调基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11.编制、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

12.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市水利经济工作。

13.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按规定检查、监督水利资金的使用。

14.负责水利专项资金和局机关财务报账、行业内部审计、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4

承担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水务行业运行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参与重大水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事件。

15.承担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16负责全市水务行业运行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

17.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参与重大水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8.组织调查和处理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事件。

5

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水文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工作。

19.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20.承担全市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工作。

21.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和防洪评价工作。

22.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水行政规费征收制度。

23.监督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4.负责城乡水资源供需平衡;负责编制全市用水的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25.承办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

6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编制、审核和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26.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27.承担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

28.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工作。

29.组织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与监督管理。

30.实施水土保持治理项目监督检查。

7

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市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

31.负责承担城乡水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32.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33.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水质检测工作。

34.审查城镇供排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35.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36.参与城乡供水价格的核定工作。

37.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8

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组织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

38.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39.组织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

40.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指标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41.指导监督农业灌溉节水工作,负责灌区计划用水、农业节水和节水技术推广。

9

负责全市镇墟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镇墟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镇墟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42.负责全市的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的工作。

43.组织编制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工作的发展规划。

44.审查镇墟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书及初步设计报告和运营管理工作。

45.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参与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核定工作。

46.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10

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

47.指导、监督重要江河、湖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48.组织编制水库运行相关规程、预案、方案,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49.组织开展江河湖库的水量监测,承担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

50.负责协调流域水资源保护,协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51.指导河道、水库、小型灌区、渠道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影响安全活动审批。

52.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53.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54.贯彻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法规,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现政策兑现、资金安全、社会稳定的总目标。

55.承担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57.组织编制全市水库、河道、渠道等防洪预案,并对预案及时修编和演练。

58.汛期审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的排洪方案。

11

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收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水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

59.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60.按权限负责水库、水闸、堤防及江河治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1.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标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62.组织指导和编制重大水务工程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63.承担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64.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平台,收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水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

65.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2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经营性国有资产。

66.监督检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决定、命令的情况。

67.指导、监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13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8.承办市政府和省水务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检查指导全市水务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河道采砂管理

市水务局

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东方市2020年打击非法采砂实施综合整治方案》;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东方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东检会〔2021〕1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水务局实施河道采砂时,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八所海事局、市行政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水务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建立打击非法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配合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开展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市资规局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市交通运输局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市公安局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市生态环境局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八所海事局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市检察院

负责生态环境公益监督保护、调查影响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等。

市行政综合执法局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2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市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

4.《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与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全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局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局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对跨界断面水质、水文信息实行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3

饮用水安全监管

市水务局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东方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七条;

3.《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水水源地水质报告;市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市疾控中心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

市疾控中心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

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市水务局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发〔2020〕113号)

市资规局审批林木采伐许可事项时,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更新建设的砍伐,在批准砍伐方案时,应当有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砍伐方案批准后,水务局协同做好监督实施工作。市农业局、市资规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市农业局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市资规局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东方税务局

按照职责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5

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管理

市水务局

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

《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某单位要进行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要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同时向资规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按照国务院令第150号缴纳矿产资源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勘查、监测和采矿权登记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

6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某单位在办理水务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统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递交网办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办结并出具许可意见,市水务局及时根据许可结果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市水务局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市水务局在日常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或个人存在涉嫌违反水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助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市水务局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河道采砂的规划编制、许可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东方市水行政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二)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三)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四)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东方市水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跨行政区等重大问题上报省水务厅协调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二)实施检查。听取东方市水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水务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督促东方市水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告之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二项 对取水许可的后续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取水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市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七)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八)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第三项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制度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务局对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省水务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省水务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一)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三)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五)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七)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八)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九)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十)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一)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深入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检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五)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六)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七)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项对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

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务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加强水库大坝管理,保障水库大坝的运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市管中型水库大坝、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大坝管理单位。

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管中型水库大坝、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三)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

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查、考核。

(一)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市水务局随机抽查工程管理单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个。大型水库大坝、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全面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根据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组成专家组,正式发文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省水务厅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专家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复查和考核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水务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不定期检查程序为现场检查、现场反馈意见。

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二)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为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交流反馈。

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全市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第五项 对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务局负责对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为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站的综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水电站。

监督检查内容

对农村电站的检查:

(一)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五)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持证上岗情况;

(七)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八)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十一)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十二)其他。

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二)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村水电站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务部第2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项 对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单位。

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关信息;

(四)是否建立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五)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检查、抽查、考核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全市城镇供水水质督查考核一般为每年一次。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一是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水务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二)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整改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并进行现场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第七项 对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对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调度,市(县)防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流域或区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包括上级部门审定批准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市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1.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

5.洪水预报情况;

6.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7.水库放水预警发布情况;

8.大坝巡查、安全监测、闸门与启闭设施及备用电源的维修养护;

9.库区淹没线以下和水库泄洪下游易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10.其他相关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年度考评。

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每年对全市中、小型水库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二)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三)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四)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蓄水情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五)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四)整改落实。市防指及防指办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市防指办。

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八项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为做好我省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市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配合水利部、珠江委和省水务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水务系统下属单位;

(二)在建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运行管理的水务工程单位及水务工程。

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水务系统下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建章立制、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二)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台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三)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四)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工棚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七)对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演练、预案管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两次全市水务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督查。根据省安委会、水利部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三)不定期抽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务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务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三)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总体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水务工程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水务局,市水务局适时“回头看”。

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暗查暗访,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务工程建设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水务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重大安全问题上报省水务厅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调查。

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立即制止;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必须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水务厅、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当地安委会,并由省水务厅、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安委会协调,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四)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直属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第九项 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制度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保障农田水利设施长效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为指导监督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部门。

监督检查内容

(一)乡镇政府水利服务机构设立情况;

(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性质;

(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编制落实情况;

(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经费保障情况;

(五)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服务、办公场所建设情况;

(六)民间水利服务组织建设情况;

(七)村级农民水务员队伍组建情况;

(八)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以及运转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进程和重要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书面和图片记录,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部门及时报备实施情况;

(二班)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和硬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抽查,督促加快进度,确保人员编制、运行经费等落实到位;

(三)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转发或印发有关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管理文件。

(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到基层站所实地检查、走访基层水利员和受益群众,对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等,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项 对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业节水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乡镇开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节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部门。

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中介机构,复核各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成果,分析各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一)专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每个县乡镇抽查样点灌区或者样点田块1-2个。

(二)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抽查的频次和对象,重点对工作开展存在问题较突出的乡镇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放表格,调查了解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开展情况;

(二)现场踏勘、检查用水台帐资料;

(三)与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观测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座谈;

(四)听取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部门汇报;

(五)委托中介机构,对各乡镇系数测算成果合理性、可靠性进行复核。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二)被检查对象准备书面材料,介绍工作开展情况;

(三)踏勘现场、查阅资料,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四)听取汇报、开展座谈;

(五)视问题突出情况,作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建议反馈。

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如发现工作责任不落实,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省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

(二)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第十一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强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稽察制度。

一、稽察与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务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稽察与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设计深度和设计变更手续等情况。

(二)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三、稽察与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水务局开展的水利工程稽察工作,派出由前期设计、计划与财务、建设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专家组成的稽察专家组,负责开展具体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由稽察专家组提出质询。

(三)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稽察与监督检查措施

(一)全面检查在建水务工程安全责任制、安全措施、预案等落实情况;

(二)查阅和检查水务工程前期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三)查阅和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开展监理工作;

(四)查阅和检查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四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查阅和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是否满足项目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的有关需求,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六)查阅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七)查阅和检查项目的资金计划下达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稽察与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开展水利工程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二)印发水利工程稽察内容、方案等;

(三)对水利工程开展稽察工作,重点检查、稽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四)向被检查监督或稽察单位反馈稽察意见;

(五)印发监督检查或稽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稽察与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项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对水利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申请、资质延期申请严格按要求审查,对市水行政部门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为加强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三)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五)各市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六)各市场主体的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日常检查;

(二)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的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二)进行水利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审查(审批)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检查。在进行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以及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或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二)整改处理。对存在问题,责令水务建设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或接受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告知相关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予以撤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市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

(一)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人员,制定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通过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四)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五)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抽查各种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六)质量监督机构在分部工程验收前,对有关工程建设资料核备,审查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实地勘测检查、专家评审会议讨论、验收评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质量监督局质监人员将到位监督检查。

(一)施工图技术交底会;

(二)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开挖、钢筋绑扎完成及主体工程完工检查;

(三)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四)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五)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

(六)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七)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或竣工验收前的抽检;

(八)竣工验收。

六、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处理)

(一)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

(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三)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四)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五)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并在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六)单位工程外观评定,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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