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统计局责任清单

来源:市委编办 发布日期:2021-12-17 18:09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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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全市统计工作的政策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统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2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3.对全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

4.组织开展全市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5.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3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6.依照全国人口、经济、农业普查条例和方案,牵头拟定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的计划、方案。

7.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开发和发布有关普查资料。

4

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8.开展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及农业(除粮食以外的种植业生产)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9.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

10.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11.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消费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12.组织实施全市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13.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抽样调查、工资统计调查、企业创新调查等,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14.组织实施全市规模以上及以下服务业、互联网经济、运输邮电软件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与提供服务业有关统计数据。

5

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统计局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15.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收集、整理、编印、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统计资料。

16.为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资料及咨询服务;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6

依法审批本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

17.依法审批全市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

18.定期到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指导,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

7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19.制定全局和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和管理制度,定期到基层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对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

8

负责全市统计普法,组织开展全市统计执法工作,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配合国家和省统计督察工作;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0.开展统计普法宣传。

21.监督各单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2.配合国家和省统计督察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事务。

9

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23.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和培训。

24.组织全市各级统计人员按时参加海南省统计局组织的各类培训。

25.组织各专业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各类培训要覆盖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0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制度

为规范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法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经常性检查:根据年初检查计划,局结合本专业报表上报时间的特点分月安排检查(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局集中一段时间对本专业调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三)检查:根据年初计划和省统计局工作任务安排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统计分析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将核查统计数据的单位报送局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带领各专业人员对该单位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现场制作数据质量检查表,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且情节轻微,由各专业人员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且情节较重,由各专业人员将线索移交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统计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对相关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处理建议;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公共服务

统计数据发布和查询

统计数据发布和查询

东方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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