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事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事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和部署,开展我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做好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受理工作。 | |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部署,深入开展“万名老兵创业行动”和“百站创百业”活动。印发《东方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实施方案》出台贴息政策。 | |||
3.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部署,,持续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 |||
4.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部署,培养推荐优秀退役军人依法依规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 | |||
5.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部署,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联合人社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加强与第三方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 |||
2 |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 | 6.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
7.承担接收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有关工作。 | |||
8.承担接收军队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报到有关工作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 | |||
9.预算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公补和医补、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并给付。 | |||
10.负责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符合条件的其它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 |||
3 | 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 1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
12.负责退役军人高职对口单独招生减免学费申请的审查备案。 | |||
13.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培训生活补助的给付有关工作。 | |||
14.承担扶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军队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关工作。 | |||
15.负责向驻市部队随军家属推送相关就业招聘信息,协调驻市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积极参加市内组织的专场招聘会等活动。 | |||
4 | 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及时妥善处理涉军群体信访件,维护涉军群体稳定。 | 16.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及时妥善处理涉军群体信访件,维护涉军群体稳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
17.承担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社保补缴有关工作。 | |||
18.预算本市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大病补助和春节、八一慰问金并给付。 | |||
19.处理涉军群体来信、来访、网上来访工作,维护涉军群体稳定、政策解答、法律援助、教育引导等工作。 | |||
5 |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全市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它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 20.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全市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它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 |
6 | 负责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优待抚恤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简化相关服务工作流程,主动提供优质服务。 | 21.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病残退役军人和军属等各类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和优待、抚恤等工作。 | |
22.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工作,落实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 | |||
23.承担全市烈士评定材料调查审核和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事项,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 | |||
24.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审核申报工作。 | |||
7 |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东方籍和驻市部队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 25.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双拥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
26.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起草文件、请示、报告等文电,按时完成时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 |||
27.按照省双拥办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每年负责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 | |||
28负责拟定我市春节、八一走访慰问工作方案,协调做好走访慰问部队、东方籍现役军人家属和驻市部队家庭困难官兵等工作。 | |||
29.负责按时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大学生士兵一次性奖励、随军家属未就业生活补贴、东方籍和驻市部队立功官兵一次性奖励等工作。 | |||
30.负责指导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各项工作。 | |||
31.负责协调驻市部队与市直单位、驻市学校、企业开展双拥共建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拥政爱民活动。 | |||
32.负责承办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
8 | 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审核申报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推进退役军人诚信体系建设。 | 33.负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拟定9.30烈士纪念日向革命烈士敬献花篮仪式活动方案,协调组织开展烈士公祭活动。 | |
34.负责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相关要求,组织做好最美拥军人物推选评比等相关工作。 | |||
9 | 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及军属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 35.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及军属的权益维护、政策解答、法律服援助、引导等工作。 | |
10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3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
11 | 职能转变:划入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执行职能。 | 37.东方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做好军属、烈属、伤病残军人、带病返乡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 |
38.东方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采集、资料管理、汇总分析等工作。 | |||
39.东方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党员摸排登记等工作,配合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 |||
40.东方市双拥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 |||
41.东方市双拥服务中心负责市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 |||
42.东方市光荣院负责照料院民的生活起居。 | |||
43.东方市光荣院负责维护院内基础设施和优化环境。 | |||
44.东方市军队离退休服务管理站负责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 |||
12 | 有关职责分工。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经运行后再进一步厘清。 | 45.有关职责分工。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经运行后再进一步厘清。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 移交安置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严格把关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及停保材料,移交市社保服务中心,到市税务局缴费或直接委托扣款。 |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厅局关于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期社会保险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琼退役军人发【2020】40号文件)。 | |
市社保服务中心 | 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数额并传给市税务局。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无)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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