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第二项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第三项传染病防治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四项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管
第五项放射诊疗卫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六项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第七项医改工作督查落实
第八项中医药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第九项爱国卫生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项《生育服务证》发放的监督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和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 1.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
2.大力引进优质医疗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 |||
3.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高水平医疗机构。 | |||
4.推进国际国内医疗资源合作。 | |||
5.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 |||
6.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依法受理并限时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 |||
2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进全市卫生健康改革的意见建议;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 7.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
8.负责制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工作发展规划。 | |||
9.拟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指导实施。 | |||
10.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 | |||
11.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 | |||
12.牵头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共卫生工作。 | |||
13.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 |||
14.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 |||
15.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工作。 | |||
16.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 | |||
3 | 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深化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 17.负责研究提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 |
18.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 |||
19.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 |||
20.组织实施基本药物政策和制度。 | |||
21.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 |||
22.参与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 |||
23.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 | |||
4 | 承担全市医疗健康产业和康养产业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医疗健康产业招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办医工作;组织推进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 24.承担全市医疗健康产业、康养产业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 | |
25.组织研究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需求,落实政策扶持。 | |||
26.指导全市社会办医工作。 | |||
27.负责全市重点医疗健康产业项目落地协调及推进工作。 | |||
28.承担市推动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 |||
29.负责卫生健康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及健康宣教、健康促进工作。 | |||
5 | 深化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推进国际国内医疗资源合作,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医疗服务领域的统筹发展。 | 30.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工作领域对外合作,承担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 |
31.大力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加强与市外医疗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 |||
32.加强与军队医院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 |||
33.指导开展本市卫生健康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
6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 34.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 |
35.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综合防控。 | |||
36.参与对重大突发疫情的紧急处置。 | |||
37.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 |||
38.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 |||
39.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
7 |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 40.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 | |
41.指导、督促和组织推进市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 |||
8 | 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42.组织实施基本药物政策和制度。 | |
43.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 |||
44.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 |||
9 |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做好全市控烟工作。 | 45.组织开展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健康、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检查。 | |
46.完善综合监督体系。 | |||
47.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 |||
10 | 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 48.拟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指导实施。 | |
49.参与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 |||
50.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 | |||
11 |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 51.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相关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 |
12 | 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管理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 52.指导妇幼保健、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各医疗机构妇科、儿科建设等工作。 | |
53.协调指导卫生健康学术团体工作;加强与军队医院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 |||
13 | 组织实施全市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工作 | 54.指导全市各医疗机构进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科研、教学、护理、康复保健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市内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的建设和中医科研项目的实施,督促各医疗单位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 | |
14 | 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 55.负责组织突发性灾难事故和重大活动的医疗救护、保障工作。 | |
15 |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 56.负责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和检查。 | |
57.爱国卫生工作表彰、奖励。 | |||
16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58.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地方病防治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起草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人畜共患寄生虫病,钉螺是血吸虫的唯一中间宿主。某地报告发现钉螺后,启动应急措施,多部门联合开展查螺灭螺、人畜同步防治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立刻组织人员力量对钉螺进行实验室检查,提出人群防治方案。 |
东方市畜牧兽医中心 | 负责与人畜共患病相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 ||||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林业区域血防地区配合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 | ||||
东方市水务局 |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 ||||
2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检查指导。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先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某某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市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日,该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案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审批事项,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东方市公安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
3 | 餐饮环节突发事件处置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救治;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 某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称,9名顾客在某烩面店就餐后感到不适,去医院就诊,且个别病人症状较重。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及时向市卫健委通报,并市人民政府报告。出动执法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并责令其停止营业,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市卫健委下属医疗机构立即组织救治;会同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由市疾控中心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根据调查处理报告,由于该经营业主涉嫌无证经营,添加餐饮环节禁止使用的亚硝酸钠,已移交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牵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根据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 ||||
东方市公安局 | 餐饮单位相关责任人如涉及犯罪,公安部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的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文城镇某小区居民家庭发现水质问题,在市政府网站投诉,市水务局就该区域供水企业的出厂水以及制水工艺等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市卫健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就该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检测。 |
东方市水务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
5 |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比如学校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市教育局与卫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对策,共同对所属学校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卫生部门将学校手足口病疫情列入重点监测对象。学校按照卫生疾控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手足口病防控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布置实施防控措施;并通过告家长公开信、家校通等形式告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的手足口病的预防。 |
东方市教育局 | 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 ||||
6 | 戒毒康复工作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条。 2、《戒毒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 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
东方市公安局 |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负责依法处理维持治疗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 ||||
7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治理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市集中打击“两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开展“两非”的清查活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孕情管理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明察暗访活动,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整治“两非”专项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重点治理活动的总结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卫健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4、《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三、职责分工。 | 根据有关规定和《东方市集中打击“两非”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 |
东方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从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卫生计生、公安、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及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销售单位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负责依法查处“两非”广告;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以合法注册为掩护,开展“两非”中介业务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将因从事“两非”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 ||||
东方市妇联 |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广泛深入开展以社会性别平等和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会同卫生健康、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社会群众团体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妇女。 | ||||
东方市财政局 | 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经费,并进行监管。 | ||||
8 | 放射性药品管理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的检查管理。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2、《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分别向行政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管。 | ||||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9 | 市区犬只管理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公安部门应对犬类治安事件进行处理。 |
东方市畜牧兽医中心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 ||||
东方市公安局 | 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 ||||
10 |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协同畜牧行政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 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市畜牧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市卫健委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市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 |
东方市畜牧兽医中心 | 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 | ||||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 ||||
11 |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一条; 2、《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八条、第五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报告;市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市卫健委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其他有毒物质行为的监督;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捕捞活动行为的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取土、采石、采矿或者其他采矿的监督;清澜海事局负责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市民政局负责监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造坟墓的行为;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乱弃或掩埋动物尸体的行为。 |
东方市水务局 |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取水许可、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水量水质检测,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检测,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 ||||
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监督对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权的其他有毒物质的行为。 | ||||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监督对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行为;负责监督对取土、采石、采矿或者其他采矿的行为。 | ||||
12 |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 东方市教育局 | 将学校食品食堂餐饮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和考核的重要部分,与学校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监管;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市食药监局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二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十八、二十八条;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4、《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八、九、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 每年年初,在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通知精神的指导下,与各学校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每年春秋季开学期间,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主要落实每天“八查”制度。建立家长、教师、学生三方共管。对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方面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认真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等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自律性。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自查自纠责任制,加强督查,有的学校实现电子视频全程监控,对校园的食品安全进行量化评估,每年统计相关数据全市学校量化排名。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参与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地方标准制订与备案。 | ||||
13 | 旅馆业安全监管 | 东方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酒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酒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1、《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某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酒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旅馆业工商登记,查处旅馆业无照经营。 | ||||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 | 对旅游文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
东方市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酒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酒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4 | 食品安全监管 | 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章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东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东方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备案;会同东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
八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组织拟定全市商贸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
东方市畜牧兽医中心 | 负责动物检疫工作。 | ||||
东方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
15 | 农药 监管 | 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 做好本东方市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东方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及其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销售企业,某一段时间,当工商、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该东方市农业农村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农药管理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对餐饮业、团体伙食单位食用农产品的检测。 | ||||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 ||||
16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东方市应急管理局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 | |
东方市公安局 | 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审批。实地核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度毒化学品企业。指导、协调全市检查单位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牵头制定、实施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制度。开展全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商登记和监督检查。 | ||||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东方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 ||||
17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东方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东方市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 ||||
东方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协助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协助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 ||||
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许可证管理。 | ||||
18 | 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3、《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琼编办〔2011〕109号)。 |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别承担职业病“防、治、保”工作 如某单位职工到经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人力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预防,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该职业病病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 ||||
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 ||||
东方市总工会 |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
19 |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担全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负责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3〕111号); 2、《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2014〕3号)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食品原料存在农药残留,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问题食品进行处理后,同时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产品从种植至销售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环境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 ||||
东方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 ||||
20 | 学校食堂监管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市教育局通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6、《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2014〕3号) | 根据市教育局的规划,新办一所中学,学校建好后,向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发证后,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市教育局。市卫健委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食品安全评估和组织制定标准。 |
东方市教育局 | 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对新建学校食堂,其内部设计、施工图纸应事先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定期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参与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地方标准制订与备案。 | ||||
21 | 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 2、《旅游餐饮服务单位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010)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9、《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2014〕3号) |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火灾情况,督促酒店对厨房、用餐场所、食品原料仓库等受影响场所进行重建,达到规范要求后,方能允许提供餐饮服务。 |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 | 对餐饮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
东方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
东方市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餐饮服务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2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应当向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的不安全的食品,应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实施食品风险监测抽样和监测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2、《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3〕111号); 3、《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2014〕3号) | 市卫健委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工作方案,制定并实施食品流通、生产、餐饮等环节的风险监测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向市卫健委提出开展风险监测的建议。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参与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 ||||
23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一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二是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集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第一百零五条; 2、《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2014〕3号) | 某酒店客人在晚餐后,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酒店立即向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并送病人去医院救治。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卫健委,并派工作人员到酒店开展封存食品原料、成品等调查工作;市卫健委接到通报后,由疾控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立即组织救治;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上级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 ||||
24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与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与卫生健康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通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健康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2、《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2014〕3号) | 为提升海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及控制能力,充分发挥三级医疗机构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健委决定在海南省人民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成立海南省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站,并联合下发《关于成立海南省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站的通知》(琼食药监产〔2014〕8号)。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 ||||
25 | 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 3、《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2014〕3号) | 某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审核是否同意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 | ||||
26 | 饮用水安全保护管理 | 东方市水务局 |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东方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府办〔2015〕249号)负责全市城镇供水、农村饮水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 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水水源地水质报告;市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市卫健委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检测,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 ||||
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27 | 弃婴救助管理 | 东方市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健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公民张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 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 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 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
东方市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
东方市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 ||||
东方市民族事务局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
28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东方市民政局 | 指导各镇民政工作站、市救助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及寻亲服务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镇场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4、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 | 某地公某地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 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 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 为此,当地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侦查工作结束后,需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参加,确保护返安全 同时,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 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 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 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为此,当地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 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 侦查工作结束后,需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参加,确保护返安全 同时,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 ||||
东方市教育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 ||||
东方市公安局 | 指导各派出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及时采集DNA数据核查受助人信息。 | ||||
东方市司法局 |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 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
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 ||||
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指导市执法局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 ||||
东方市交通运输局 | 指导东方市汽车站、市动车站为市救助人员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 ||||
29 | 中考加分 | 东方市教育局 | 收集、初审各类加分奖励材料。 | 1、2011年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九条 2、2004年民政部总政治部《优扶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4、2014年海南省教育厅和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中招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子女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琼教中招〔2014〕8号》 | 某考生系农村独生子女,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中招办提交加分申请表,该表经当地市县计生部门初审后汇总报省卫健委终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考生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加分资格,合格考生名单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公示无异后予以加分。其他加分项目如少数民族考生、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对查卷考生父母双方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二女户结扎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进行严格审核,对该考生作出审核意见。 | ||||
30 | 人口发展规划相关工作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 ||||
31 | 老年人相关工作 |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议,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 ||
东方市民政局 | 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32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
33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或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助产技术,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或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核实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情况;
(二)检查、核实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情况;
(三)检查、核实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全面检查,市卫健委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参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检查人员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项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运及使用情况,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三)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以及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卫生主管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卫生主管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检查人员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督促整改。卫生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完成落实整改情况。
(三)传染病防治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为加强对我市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检查行政相对人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依法开展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义务。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健委统一负责全市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一)全面检查: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卫健委报告。
(二)日常监督检查:由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对所辖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三)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全面检查市卫健委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参加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市卫健委督促辖区内行政相对人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健委。
第四项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卫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诊疗行为是否规范;
(四)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健委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全面检查: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上级报告。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卫技人员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检查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查看诊疗相关行为规范,以及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情况。
(四)查看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的相关许可及有关材料;
(五)查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及使用情况;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于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第五项放射诊疗卫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为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放射诊疗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三)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七)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健委依法依规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市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10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第六项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职业危害单位、生活饮用水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全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落实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情况;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和精神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综合防治情况;
(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测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自查和现场督导检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督导检查。
(二)建立重点工作督查制度,各单位每季度上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出现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督导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年初制定下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目标;
(二)各单位按要求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并按季度报送任务落实情况;
(三)对任务目标落实较差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
(四)年底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卫健委;
(二)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汇总分析、预警预测,及时了解全市疾病发生流行和控制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督导检查中一旦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全市通报,并督促其积极整改,同时将有关违法线索及时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七项医改工作督查落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推进补偿机制改革,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医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政事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巩固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按劳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自查和现场督导检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二)采取报表评估和召开座谈分析会等方式,根据基层卫生院绩效实施情况,适时召开座谈分析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年初制订年度医改工作任务计划,并印发到相关医疗机构。
(二)根据绩效工资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查。
(三)年终组织开展医改年度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医改工作总结、自评材料和相关报表,市检查现场考核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现场反馈,并督导积极整改。
(二)评估分析会中总结的问题,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项中医药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中药饮片使用是否规范;
(二)检查中药饮片处方开具及调剂管理;
(三)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落实情况;
(四)是否严格执行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和定期上报中药饮片贴均费用。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点评内容在机构内每月公布,并每季上报帖均费用。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医疗机构,视医疗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规定,在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包括调取信息系统数据,抽取门诊处方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市中医院定期组织专家组于每年的6月、11月对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省卫健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帖均费用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组织力量开展处方点评,连续两季超过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转综合执法局处理。
(二)处方点评中对违反规定的医师要予以通报。
(三)对于煎药室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整改,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九项爱国卫生事中事后监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公益性活动。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公共场所,烟草制品经营者,有关社会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健委(市爱卫办)统一负责全市爱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一)全面检查:由市卫健委(市爱卫办)制定计划,对辖区内爱国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群众投诉举报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健委(市爱卫办)报告,或由市卫健委(市爱卫办)组织力量查处。
(三)日常监督检查:对所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否进行卫生学评价;
(四)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五)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是否履行禁烟职责;
(六)烟草制品经营者是否在“世界无烟日”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七)个人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全面检查,市卫健委(市爱卫办)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卫健委(市爱卫办)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爱国卫生单位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5.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监督检查对象认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健委(市爱卫办)。
第十项《生育服务证》发放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政府、省卫健委有关生育服务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的要求,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象发放生育服务证。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计生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生育服务证》;
(二)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行为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推诿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依法告示有关内容和程序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生育服务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收取工本费及其他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生育服务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越权,越级发放生育服务证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健委负责全市《生育服务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一)专项检查。市卫健委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将《生育服务证》监督管理纳入当地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生育服务证》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全市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镇、国营农场计生办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健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或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一)未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生育服务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推诿的;
(三)不按规定依法告示有关内容和程序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生育服务证》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收取工本费及其他费用的;
(六)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生育服务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越权,越级发放生育服务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处理决定应当制作书面文书,文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违纪事实;
3.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处理决定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决定机关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处理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作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生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级、晋职;
(七)取消个人或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八)扣发岗位津贴、资金。
(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以上处理种类可单处或并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错误发生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行为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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