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无)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有关扶贫、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有关扶贫、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 |
2.负责起草全办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审核各科室有关材料及文件、报告。 | |||
2 | 组织实施全市扶贫、革命老区建设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扶贫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3.负责拟定全市年度减贫计划,并组织实施。 | |
4.拟定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老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 |||
3 | 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市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5.联络对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督促协调扶贫有关部门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 |
6.牵头组织脱贫人口、扶贫干部和带贫企业等评先表彰工作。 | |||
7.指导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做好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战斗队和帮扶责任人管理工作。 | |||
8.拟定“扶贫日”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 |||
4 | 严格执行贫困人口、贫困村进入和退出机制。 | 9.指导组织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验收工作。 | |
5 | 协调拟订市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指导扶贫、革命老区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贫困地区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扶贫项目的相关工作。 | 10.负责拟订市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 | |
11.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使用。 | |||
1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 | |||
13.指导和协调扶贫资金项目和革命老区建设项目的实施。 | |||
14.负责贫困村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扶贫项目的相关工作。 | |||
15.负责组织指导扶贫和老区项目库建设。 | |||
16.组织开展扶贫项目和老区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并协调做好绩效考核有关工作。 | |||
17.组织、协调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 |||
18.联系革命老区促进会,指导革命老区促进会办公室工作。 | |||
19.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统计报表填写、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 |||
20.负责扶贫项目和老区建设项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 |||
6 | 组织协调推进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牵头建立脱贫长效机制,加强扶贫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 21.负责对接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推进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工作。 | |
22.对接行业职能部门,协调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消费扶贫等行业扶贫工作。 | |||
23.协调职能单位,推进法治扶贫工作,研究建立贫困户激励与约束机制。 | |||
24.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961017致富热线工单、12317投诉热线工单办理、管理本单位微信公号和扶贫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 |||
7 | 组织协调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军警部队和社会团体开展定点结对帮扶工作,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活动 | 25.组织协调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军警部队和社会团体开展定点扶贫工作,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活动 | |
26.组织协助开展省、市定点扶贫工作检查考核 | |||
27.负责社会扶贫、行业扶贫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 | |||
8 | 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检查考核方案,组织实施扶贫开发决策部署、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 | 28.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扶贫开发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 |
9 | 负责对扶贫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各乡镇(华侨经济区)统计信息、进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 29.指导各乡镇(华侨经济区)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 | |
30.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息比对工作 | |||
31.负责对接相关行业部门,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信息,并协调开展存疑数据问题信息核实整改工作 | |||
32.指导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开展贫困人口、贫困村扶贫信息采集和更新录入工作 | |||
33.指导全市开展扶贫信息数据清洗、扶贫信息统计、行动态监测和数据分析等工作 | |||
34.负责建档立卡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 |||
10 | 指导贫困村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电子商务、旅游扶贫等专项扶贫工作 | 35.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组织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提升工程 | |
11 | 组织协调开展小额贷款贴息、贫困户征信报告、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等工作 | 36.负责协调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 | |
12 | 贯彻落实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及开展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宣传工作 | 37.组织宣传国家扶贫开发、老区建设政策措施,对接宣传部门、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 |
13 | 协调推动全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和干部扶贫开发培训计划 | 38.负责对各乡镇(华侨经济区)扶贫信息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 | |
39.制定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思想教育提升培训计划 | |||
40.协调推动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用技能和“两后生”职业教育培训计划 | |||
41.制定扶贫干部、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 |||
14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42.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
15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 43.出台关于建档立卡脱贫户分类管理的实施方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 |
44.完善我市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 | |||
45.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和资产清理工作 | |||
46.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无)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公共服务 | 扶贫产品认定 | 扶贫产品认定 | 东方市乡村振兴局 |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扶贫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扶办发[2020]75号)认定程序,市县扶贫办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申请的市场主体和产品进行审核认定,并对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拟认定为扶贫产品,形成企业(合作社)及扶贫产品目录报送至省扶贫办。 | 扶贫产品认定系统由国家开发管理,不属于省级自建系统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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