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第二项 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监管制度
第三项 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制度
第四项 对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
2.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
2 | 组织实施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 | 3.组织实施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 | |
4.制定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 | |||
3 | 组织协调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联合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 5.组织协调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 | |
6.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联合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 | |||
7.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 |||
4 | 牵头推进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 8.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 |
9.健全全市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 |||
10.统一发布自然灾害等灾情信息。 | |||
11.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 |||
5 |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 12.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 |
13.承担全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 |||
6 | 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14.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 |
15.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
7 | 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16.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
17.负责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
8 | 组织协调全市消防工作,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 18.组织协调全市消防工作。 | |
19.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 |||
9 | 负责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 20.负责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 |
10 | 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提出灾情的损失评估、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建议以及公民参与全市性应急处置表彰奖励建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 21.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 |
22.提出灾情的损失评估、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建议以及公民参与全市性应急处置表彰奖励建议。 | |||
23.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 |||
11 |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 24.参与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 |
25.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
26.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综合性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相关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结案等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承担相关事故查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 |||
27.负责事故举报信息处置工作。 | |||
28.综合管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统计分析工作。 | |||
29.担生产安全事故、行政执法等安全生产统计和事故统计认定工作。 | |||
12 |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30.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
31.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 |||
3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
13 | 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33.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
3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
14 | 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 35.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 |
36.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 |||
15 | 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 37.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 |
38.组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 |||
16 | 负责海洋预报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 39.拟定海洋观测、预报、减灾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 |
40.协助发布海洋预报和灾害警报,协助发布海洋灾害公报。 | |||
41.协调海洋灾害预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 |||
42.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 |||
17 | 做好放管服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协调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 43.做好放管服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4.负责协调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 |||
18 | 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 45.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 |
19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4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
20 | 有关职责分工。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经运行后再进一步厘清。 | 47.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经运行后再进一步厘清。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市应急局 | 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 2021 年 3 月 16日市应急局联合市公安局到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外置盐酸储罐开展隐患复查工作。内置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 |
市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
2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 2021年7月1日后与市共同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或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 6月21-6月25日,市应急局牵头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其中检查隐患问题移交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1)项目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2)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企业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5)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情况;
(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情况;
(7)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可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开展专项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现场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2)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项 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监管制度
为推进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应急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
(三)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颁发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第三项 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取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监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对取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
(三)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项 对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制度
为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尾矿库)行业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监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相关安监部门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
(三)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公共服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二、三类 | 无 |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 第十九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岗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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