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来源:市委编办 发布日期:2021-12-17 18:54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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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制度

第二项 对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制度

第三项 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制度

第四项 对招标投标行为监管制度

第五项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监管制度

第六项 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管制度

第七项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第八项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第九项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项 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项 对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项 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项 对人防工程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四项 对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五项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六项 对重点目标人防建设及防护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项 对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八项 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九项 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项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贯彻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3.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营商环境

5.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和人民防空工程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

2

组织实施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监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6.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的政策建议。

7.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8.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普法和宣传工作

9.指导、承办相关行政应诉等工作

10.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11.监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3

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工作,监督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监督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12.指导全市住房规划建设工作

13.监督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实施

14.监督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4

指导和管理全市城市建设;贯彻执行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乡建设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15.贯彻执行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并指导实施

16.负责道路、桥梁、照明、燃气等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17.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综合管廊建设。。

18.指导城乡园林绿化工作

19.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20.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

21.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5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全市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22.负责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该项职责不属于住建局,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23.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该项职责不属于住建局,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24.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25.指导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26.贯彻执行乡村民宿发展规划。

6

指导全市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督导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27.贯彻执行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

28.指导和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29.指导和监督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

30.指导城乡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31.指导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7

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执行全市房地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

32.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

33.监督执行全市房地产业的政策、规章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

34. 指导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危房管理、白蚁防治工作。

8

贯彻执行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5.贯彻执行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

36.监督执行招标投标、承包发包、施工许可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

37.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

9

贯彻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参与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38.贯彻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39.参与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10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的贯彻实施。

40.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

41.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的贯彻实施

42.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43.组织推进绿色建筑、绿色材料、可再生能源建筑运用、装配式建筑发展。

11

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4.负责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5.监督执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

46.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2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47.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13

负责监督执行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协助做好战时应急救灾工作。

48.负责拟定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负责人防专业队伍的组建及训练

49.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

50.负责对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51.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52.战时根据上级命令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53.负责制定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和警报等信息化规划与实施

54.负责拟定城市防空预案

55.组织、协调、指导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指挥提供相关支持

14

贯彻执行全市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协助做好震时应急救灾工作。

56.宣传和贯彻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

57.在上级领导下,部署全市的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下属所、台站的贯彻落实

58.负责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震灾预测等工作,协助做好震时应急救灾工作

59.负责制定短期和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制度;地震台网建设,管理好地震台网;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管理好“三合一”联络网工作。

60.负责编制本行政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开展地震应急模拟演练

61.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依法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

15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62.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16

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人才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63.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开发档案信息采集、管理和应用软件,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

64.协助开展建设工程系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工作。

65.负责建筑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及相关岗位培训、考试工作,职业技能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66.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

67.负责建设系统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专业知识培训。

68.指导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7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9.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市住建局

指导全市农村开展垃圾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2015—2020年)

今年2月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要求我厅牵头此项工作,我厅向省政府打报告,要求成立以省领导挂帅的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省政府回复与省编办协商,此项工作正在推进中。

市生态环境局

指导农村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

市农业农村局

指导农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与畜禽污染处理与利用为主的标准化改造,实现人畜分离。

市发改委

有序指导实施农网升级改造工程,推进新能源普及和应用,积极推进沼气发展,提高农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使用效率。

市财政局

开展“以奖代补”形式对工作开展情况好的贫困乡镇予以适当支持。

市水务局

指导本市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升级改造和巩固提高现有农村供水设施,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提质增效建设。

市林业局

结合“绿化宝岛”大行动,指导本市开展绿化美化乡村活动。

市资规局

指导本市统筹利用闲置土地、现有房屋及设施,改造、建设成村庄公共活动场所;指导农村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消防、防洪等防灾减灾设施。

市卫健委

指导农村居民通过改厕,建设家庭无害化厕所。

市文明办

通过集中连片的综合整治试点示范引导,开展文明生态村建设。

市委组织部

指导本市建好村“两委”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卫生室或卫生计生中心、综治调解中心、农家购物中心。

市委宣传部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

2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市住建局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监督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某地建设工程发生火灾,公安与住房与城乡建设联合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和市住建局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建设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市审批局

会同市住建局组织对全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草案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建设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市交通局

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布局,促进道路、水路、航空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科学、有效衔接,切实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协同省建设厅组织起草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市应急局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以及对事故技术鉴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3

节能管理

市住建局

拟定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我省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省建设厅负责提供我省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共机构创建情况,省发改委和交通厅等部门按照职责提供所管领域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3.《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节能管理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8]5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8月15日

4.《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琼府办[2013]96号,2013年6月21日

市工科信局

牵头全市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业领域节能工作,负责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市直机关节能管理。

4

公共机构、公共建筑节能监察

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省住建厅负责在保证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能进行管理,采取措施,降低能耗,减少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省节能监察大队依据其职能做好节能监察相关工作。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5

指导新型墙体材料革新

市住建局

对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某种非粘土砖要用于建筑工程,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该砖生产过程及成品相关性能的监管,而建设部门是对该砖在建筑工程应用过程中的监管,包括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第74号,2008年7月10日。

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年11月29日。

市工科信局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

6

招标投标工作

市住建局

依法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维护当时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自2014年10月1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关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19〕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通知》(琼建招〔2021〕9号)

市行政审批局

核准是否公开招标,预约进场开标登记

7

招投标监管

市住建局

参与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19〕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通知》(琼建招〔2021〕9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

对招标投标平台及联网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8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市住建局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市住建局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制度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如下监督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从业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各行业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各行业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推进情况;

)各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各行业规范运行管理和应急安全管理情况;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综合检查。针对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开展综合检查。

)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

)实施检查。

)通报检查结果。

)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检查结果,限期进行整改。

)建立问题清单,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住建局及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

)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项 对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批后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资格后进行动态监管督查。现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等各类建设工程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二年。

)随机抽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专项稽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整改后处理。组织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笔录、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进行现场检查时,要有两名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应当出示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有关企业或从业人员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项 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制度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职权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为做好我市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3.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4.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5.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3.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4.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5.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6.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7.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9.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有下列行为: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有证书不在岗或不按规定在岗;

2.技术工人未经考核或培训合格;

3.违反国家和地方规范、技术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六次,检查方式为企业或从业人员自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全面排查。

)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各项目排查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实施检查。在企业和从业人员自查的基础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本辖区的全面排查。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反馈到市住建局。

)整改后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辖区内企业和从业人员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笔录、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对市属地监管情况检查进行监督,对属地监管不力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进行现场检查时,要有两名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应当出示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有关企业或从业人员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项 对招标投标行为监管制度

根据《关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19〕1号),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对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检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人员,人员到位情况;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2.有无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开标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依法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评标等;

5.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

(二)评标专家

1.是否为省级专家库人员;

2.是否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是否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是否健康,承担评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事中监管事项

1.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开标活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主持开标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3.评标活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通过监控设备或评标现场对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

)事后监管事项

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可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2.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已备案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通知》(琼建招〔2021〕9号)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已在网上备案的招投标项目,记录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及受到的奖励和处罚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网上备案的招标项目备案结果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不定期对备案的项目抽查,存在问题的项目视情况处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问题较严重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第五项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监管制度

依照《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年海南省政府第228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令), 为了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或工程所在地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企业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四)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情况;

)执业人员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

)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按规定周期实施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随机抽查。结合“两随机、已公开”工作制度,对所有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单位针对存在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单位和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成果文件等文档资料。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监管结果,企业和执业人员有违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项 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管制度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监管,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3号),“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各方建设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活动中,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按照一定的周期对企业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专项检查。对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行业内的企业或工程项目,或针对某一问题,集中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范围、内容和步骤安排,确定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实施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具体内容对监督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形成检查报告。根据监督检查的过程、结果和有关资料,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上报主管单位。将监督检查报告上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根据报告对相关企业或行为进行通报及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企业、执业人员资料和工程项目资料,并进行复制。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市相关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和执业人员有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七项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5.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6.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7.未按要求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8.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9.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

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

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1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8.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1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20.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1.未按要求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市住建局组织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

)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督查结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项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6.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7.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

8.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委托不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9.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0.未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采购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使用者未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12.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未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

1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15.建设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16.未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7.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8.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的。

2.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4.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6.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7.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8.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9.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不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已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并且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进行竣工验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5.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未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未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不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事项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未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未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未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未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不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没有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进行使用的。

6.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不严格工序管理,不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负责返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9.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不进行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10.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省住建厅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层级督查: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督查。省住建厅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工程质量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

)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整改后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住建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督查结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住建厅依法进行处理,存在较大及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我局依法进行处理,并报省住建厅依法督办。

第九项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

贯彻实施《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情况;

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及我省配套的规章、制度标准;

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情况。

对被投诉项目的核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随机抽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施工项目现场随机进行抽查。

)重点督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程序及相关要求,并进行安排部署。

)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施工图设计阶段):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图纸和资料;

2.现场检查(施工验收阶段):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施工验收项目现场等形式进行。

)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导。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达执法建议书。

)对建筑节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对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十项 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指导

(一)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大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同时加强危改房建设质量安全指导,组织技术人员对危改房建设现场督导,每户不少于2次,并建立台账。乡镇规划管理所建设人员定期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每户巡查不少于3次,其中基础验槽、砌体工程、楼板浇筑3个环节必须巡查到位并建立台账。

(二)每月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及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安排工作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对各乡镇危房改造情况进行督查,每月督查一次,并将督查情况及上报的改造进度进行综合评分排名,排名倒数三名的乡镇将进行通报。

(三)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严格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和市政府规定补助标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前,应入户对农户新建房屋进行核查,核查是否存在超面积标准建设的问题,如超面积标准建设将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四)危房改造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改造资金,如有反映,经查实将由纪律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项 对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督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防[2013]97号),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三)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原件校验申报材料;

(二)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2次;

(二)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查”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三)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项 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报废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事项监管 管理制度 为督促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二)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补偿;

(三)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 1 次;

(二)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未按要求补建或补偿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实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比对检查;

(二)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以及现场拆除、改造、报废范围超越批准范围的,按照“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向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四)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项 对人防工程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符合使用功能,督促落实使用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进行人防工程维护;

(二)工程是否按照设计用途使用;

(三)是否存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定期检查,每2年不少于1次。每年抽检巡查的工程数量不少于总量的10%;

(二)按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出入口道路畅通;

(三)防护、消防、排水设备设施完好;

(四)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有下列行为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毁损赔偿费。

(一)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

(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三)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挖砂、爆破、打桩;

(四)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护范围排放废液、废气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障碍;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项 对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督促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琼人防[2013]72号),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组织并完成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

(二)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投入使用前是否进行竣工备案;

(三)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制定具体巡查方案;

(二)按计划安排专人对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未经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经营使用;

(二)存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项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督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管[2010]329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告》(东府[2011]98号),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二)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是否达到应建面积;

(三)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规定标准补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原件校验申报材料;

(二)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对易地建设情况逐个进行复核;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三)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二)经复核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发现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逾期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并按每日千分之一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项 对重点目标人防建设及防护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的监督管理,保障各项防护措施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人民防空重点目标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把人民防空重点目标防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新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

(三)是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做到定期修订;

(四)是否组建防护指挥机构,并做到人员变动及时调整;

(五)是否组建专业抢修队伍,每年进行一次整组,并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防护培训和岗位练兵,组织必要的演习演练;

(六)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

(七)是否落实伪装、隐蔽、干扰示假等防护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每个重点目标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需要,由人防部门结合实际对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重点目标防护方案修订后及时报人防部门备案;

(二)检查防护指挥机构、专业抢修队伍调整名单;

(三)检查专业队训练计划和演习计划;

(四)人防部门组织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要求限期整改;

(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本级政府和军事部门报告。

十七、对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是根据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需要,按照专业系统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群众性组织,是防空袭斗争的骨干力量。同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具有平战双重功能,也是一支平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组建人防专业队,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保证人员满编;

(二)每年是否结合民兵整顿进行专业队整组,专业队员是否做到人册一致,是否与基干民兵交叉重叠;

(三)是否根据训练和遂行任务的需要,配备装备器材;

(四)是否组织专业训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组建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民兵整组计划,对部分单位进行点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专业队整组名册和训练计划;

(二)实地实兵点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兵点验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要求限期整改;

(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市政府和市人武部报告。

第十八项 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

(六)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

(八)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十)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十一)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周巡检、月维护、季测试和年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三)重点监管。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巡查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对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

2、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

3、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第十九项 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实行人防专业监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理机构资质等级及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业务;

(二)人防监理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载明的单位与从业单位是否一致,监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监理机构在监理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配备人员,并能严格履行职责,有无发生重大事故;

(五)监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抽查监理机构资质、人员配备、场所条件等;

(二)结合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差别化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人防办可要求人防监理机构在申请资质年检时,提交相关材料,市人防办进行查验;

(二)市人防办在人防工程项目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依据有关标准,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机构与人员进行监督记录,并通报地方质监站,可做出不良质量行为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认真履职的监理人员,可报告省办,使其年检受限。

第二十项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家庭及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只能自住,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除按揭外)、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等违规现象。

2、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存在闲置、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擅自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房租等违规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施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报送制度;

2、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被举报有涉嫌违规的住户房屋进行现场调查,责令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限时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责令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限期整改,并视违规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取消保障性住房资格并清退处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保障对象是否按时缴纳租金。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施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报送制度;    

2、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被举报、有迹象表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未按时缴纳租金的保障对象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责令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限期整改,并视违规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取消保障性住房资格并清退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公共服务

海南省乡村民宿经营备案

乡村民宿申请备案

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和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民宿建设开办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监管,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农村(农林场)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主人(或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方便客群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建设、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共享农庄、美丽乡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等涉农资金,保障组织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及其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支持乡村民宿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省级财政实施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对通过省级考核认定的“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民宿,以及获得省级优秀设计奖的乡村民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琼建村〔2019〕127号)废止。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按照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促进全省乡村民宿发展,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助力乡村振兴,我们对原《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琼建村〔2019〕127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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