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第二项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第三项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第四项 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
第五项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第六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管理
第七项对海南东方黑脸琵鹭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
第八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项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第十项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第十一项用海用岛监管
第十二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职责事项 | 备注 | |
1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规范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 ||
2.负责贯彻执行全省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 | ||||
3.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形势分析。 | ||||
4.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争议。 | ||||
5.承担综合统计和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业务数据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 ||||
6.组织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林工作。 | ||||
2 |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 7.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
8.组织调查处理权属纠纷。 | ||||
9.组织实施全市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 ||||
10.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 ||||
3 |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收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组织指导全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市自然资源及规划领域相关执法工作。 | 1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工作。 | ||
12.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工作。 | ||||
13.组织开展地籍调查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更新管理。 | ||||
14.负责土地动态监测工作。 | ||||
15.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转让和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
16.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标准。 | ||||
17.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 | ||||
18.负责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 | ||||
19.承担市政府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材料的备案工作。 | ||||
20.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 | ||||
21.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组织实施土地市场和城镇地价动态监测;规范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行业管理。 | ||||
4 |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局部修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编制、修编;组织和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构建全市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全市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对本市各类综合性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是否符合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协调处理空间布局矛盾冲突,并提出有关调整、清理意见;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市总体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组织开展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负责管理派出乡镇自然资源规划所。严格落实国家、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负责审核规划手续相关工作。 | 22.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与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实施。 | ||
23.指导和审核乡镇矿产资源规划等规划。 | ||||
24.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 ||||
25.参与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 ||||
26.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 ||||
27.指导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工作。 | ||||
28.监督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 ||||
29.负责市政府公布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总规的审查及控规、重大项目修规及建筑方案的审批。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 | |||
30.负责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选址工作。 |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
31.省级重点镇、村规划编制成果审查和备案;指导国家规划编制试点镇、村的申报和规划编制工作。 |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32.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
5 |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指导、监督耕地保护政策落实情况,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目标。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本市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 33.指导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 | ||
34.负责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工作及基本农田保护。 | ||||
35.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 ||||
36.审查及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6 | 负责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组织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 37.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 ||
38.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负责土地资源市场监督管理。 | ||||
39.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40.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 | ||||
41.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 ||||
42.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
43.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年报工作。 | ||||
44.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 ||||
45.承担全市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 ||||
46.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
47.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地)。 | ||||
48.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 | ||||
49.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专项调查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负责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
7 | 负责发展海洋经济。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重大战略。组织制定全市海洋发展等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参与海洋油气、天然气水合物以及海底矿物商业化勘查开发。 负责全市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全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海域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 | 50.负责全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 | ||
51.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 ||||
52.负责组织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项目海域使用的审核、上报工作。 | ||||
53.负责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工作。 | ||||
54.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工作。 | ||||
55.负责组织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 | ||||
56.负责建立全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全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 | ||||
57.承担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 | ||||
58.组织申报、实施海岛整治、修复项目。 | ||||
59.组织开展海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 ||||
60.组织开展全市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海岛调查统计和海岛名称管理工作。 | ||||
61.组织建设和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 | ||||
8 | 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科技和人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 62.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管理工作。 | ||
63.承担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 | ||||
64.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 ||||
9 | 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 65.组织指导全市营造林生产和质量管理。 | ||
66.指导全市编制造林绿化计划。 | ||||
67.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经营和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指导平原绿化、重点防护林、珍贵树种发展等工作。 | ||||
68.组织、协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 ||||
69.组织开展全市退耕还林工作。 | ||||
70.组织推荐、评比造林绿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
71.组织协调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 ||||
72.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
73.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74.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林产品种子、种苗管理。 | ||||
75.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监测工作。 | ||||
76.组织开展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治理。拟定全市林业普查方案及技术指导方案。 | ||||
77.组织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指导实施林业植物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复检及补检等工作。 | ||||
78.建立预测预报网络,综合分析测报数据。 | ||||
79.开展外来及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调查、风险评估,拟订治理方案,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 | ||||
10 | 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指导本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本市重点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 80.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监测、管理工作。 | ||
81.组织编制、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省属林场除外)。 | ||||
82.指导林业行政许可规范、许可条件,实施监督管理,承办林业行政许可工作。 | ||||
83.负责全市木材运输证核发工作。 | ||||
84.组织编制、监督市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实施。 | ||||
85.依法对林地征占用进行初审或审核报批。 | ||||
86.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省属林区林场除外)。 | ||||
87.负责全市森林资源普查和统计 。 | ||||
88.组织拟定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 ||||
89.组织实施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并发布相关信息。 | ||||
90.负责做好海南东方黑脸琵鹭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 ||||
11 | 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落实。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塘还林(湿)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 91.、组织、指导全市开展林业改革各项工作。 | ||
92.指导全市开展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 ||||
93.协同调处林木权属纠纷。 | ||||
12 | 落实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优化林业资源配属,执行相关林业产业省级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 94.指导、协调全市林业综合开发工作。 | ||
95.承担全市各类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 ||||
96.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及人才引进和组织实施本市林业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
13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资源安全防火工作。 | 97.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 ||
98.负责森林防火日常火情的监测、分析,协调有关单位适时预报、并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 | ||||
99.组织森林防火检查,适时建议市政府颁布禁火令。 | ||||
100.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森林火灾预案和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的制定、火灾现场勘察、灾后处置、业务培训和重大森林火灾扑救等工作。 | ||||
101.根据省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和全市实际,拟定全市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全社会公布火险区划。 | ||||
102.协调组织重大森林火灾的责任追究。 | ||||
103.组织开展市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按规定做好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及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 | ||||
104.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的制度。 | ||||
105.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 | ||||
106.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 ||||
14 |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与合作;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业务工作。 | 107.加强林业队伍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下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 | ||
108.检查、指导各乡镇林业工作。 | ||||
109.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宣传、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 ||||
110.监督、检查和指导下属各单位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 ||||
111.监督、管理下属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
15 |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推进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 112.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推进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 ||
16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灾)情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灾)情动态,提出应急防范、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 A省B县连降大雨,A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B县国土资源局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将信息传达至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并要求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力度,加强防范和监测。B县C镇D村群测群防员在巡查时发现村后一处山体滑坡隐患点发生变形,立即将情况报告给镇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立即派人到现场查看,认为情况比较严重,马上报告县政府,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请求技术支持;会同镇政府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警示牌,加密监测。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率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查看险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成立了由县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指挥部;省国土资源厅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根据省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雨持续的气象信息,以及现场调查、监测发现滑坡变形不断加剧,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市住建局 | 负责落实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铁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 ||||
市水务局 | 负责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域治理;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测、防治;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监督相关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 ||||
市旅文局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排查、防治。 | ||||
市教育局 | 负责布置、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应急宣传教育、灾前预防、灾害防御、在校学生疏散避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治理。 | ||||
市应急局 |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 ||||
市卫健委 |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 ||||
市公安局 | 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时的维护治安、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险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 | ||||
市气象局 | 负责提供气象资料信息,会同省资规厅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 | ||||
2 | 矿井(山)关闭监管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通过,2012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六十八条。 | 某应急管理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
3 | 地热、矿泉水管理 | 市水务局 |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12月29日通过,2010年3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海南省矿产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通过,2012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 |
4 | 植物检疫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实施包括粮、棉、油、麻、 桑、茶、菜、烟、果(干果除 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 | ||
5 | 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 | 市交通局 | 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 | ||
市工科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 | 严格涉木产品采购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 ||||
市农业农村局 | 依法对粮、棉、油、麻、 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 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 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 ||||
6 | 进入市场的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管理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
7 | 海域使用金管理 | 市财政局 | 参与对全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工作。 |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 |
沿海各渔村及乡镇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 ||||
8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
9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或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海南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资规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2)市资规局对采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
(3)市资规局根据年检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对市县发证的矿山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对省厅和自然资源部发证的矿山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资规厅;
(4)省资规厅根据各市资规局上报的年检材料和全省情况组织抽查,完成年检结果的审定,并对年检结果予以通报,在省资规厅门户网站发布。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采矿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矿山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7.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
8.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受到资规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1.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2.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项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探矿权人每年10月31日前应向市资规报送年检资料;
(二)市资规对探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
(三)市资规局根据年检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资规厅;
(四)省资规厅根据各市资规局上报的年检材料和全省情况组织抽查,完成年检结果的审定,在省资规厅门户网站发布。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二)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1.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2.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项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土地登记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权利人和全市出让、划拨用地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达到土地登记的要求;
(二)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三)土地登记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
(五)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是否规范;
(六)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七)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八)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九)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专项检查包括现场案卷检查等或个案监督,也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二)不定期组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
(三)对发现存在的非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等问题责令依法限期整改;对存在没有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监管责任的,进行督查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返回原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三)对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予以纠正。
(四)根据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监测的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五)从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六)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资规局在对各地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用地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项 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东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四)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五)委托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第五项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资规局建立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市资规局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审批事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市资规局开展辖区内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乡镇政府、农林场及相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
(二)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
(三)森林防火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四)森林消防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五)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防火责任的;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五)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2.未按要求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
3.未按规定配备护林员,成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
4.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森林防火设施进行备案并验收的;
5.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对于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6.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的;
7.发生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8.未按规定履行火场看守职责造成火灾复燃的;
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森林防火年度评先资格;
4.对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
5.市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项对海南东方黑脸琵鹭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南东方黑脸琵鹭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执行、管理计划、行政规划、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开展参观等活动,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林业系统)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批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核查、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上级要求,通知相关单位配合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行为。
(二)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告知当地乡镇政府,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复查,直至通过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不定期对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根据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等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如有重大问题,通知当地乡镇政府,限令整改。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进行依法处理。
第八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检查对象
按照相关文件或设计实施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管检查内容
对开展实施林业建设项目工作的监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荒山荒坡绿化、退耕还林、防护林、中央造林资金补贴试点、林业综合开发、防沙治沙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
(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是否执行;
(三)林业工程实施方案是否落实;
(四)林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安全有效;
(五)对市级林业工程建设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六)掌握工程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对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质量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报告。
(七)林业工程的检查验收、监督管理;
(八)其他需要监管检查的事项。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管检查工作。市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管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内业资料,实施外业勘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林业工程项目监管检查工作。
(四)监管检查工程结束后,执行监管检查的部门对监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措施。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行阳光操作。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计划安排要规范操作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遵循“公示、申请、审查、计划安排、再公示”流程。任何个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友申报和安排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营造林计划要优先安排给先行实施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剩余的营造林计划,在向社会公示的前提下,依据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所有申报造林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采取排序、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
(二)加强关键环节监管。工程建设实施工程中涉及种苗、肥料等物资采购以及工程发包,须按照省厅或市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投标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强化关键环节监管,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监督。
(三)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切实规范财务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评价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从严审查项目结算、竣工决算,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规范验收秩序。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及时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具体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经验收组成员共同签字认可的项目验收意见作为兑现项目(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
五、监管检查程序
(一)计划下达
1.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或补助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下达。
2.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报设省林业厅审批。
(二)计划实施
年度作业设计经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三)督导检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省林业厅的有关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形成督导检查报告。
(四)工程验收
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市自查、复查,省级核查”的检查验收制度。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属林业局每年进行检查,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进行省级检查验收。
六、监管检查处理
(一)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从项目效益评价、计划完成评价、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社会效益、项目单位管理效率等多个方面,确定不同等级,不同评价内容的具体标准,按照项目进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技术、管理人员采取抽检、轮验的办法进行一次性评价或全面评价。
(二)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管理不留死角、达到全程监管。对项目违规验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验收人员的责任;对项目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由市林业局监察室督促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恶意套取、虚报冒领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惩处。
第九项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东方市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持有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全市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二)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2.实地现场检查。
3.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三)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项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各行政村和公益林管护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条例》、《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落实重点公益林管理责任;
2.是否存在违法征占用和超范围采伐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站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重点公益林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检查,重点对违法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缺失、森林防火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配合例行检查:根据上级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林业部门对乡镇、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林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二)实地踏勘、调查了解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重点公益林日常管护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重点公益林保护协议、护林员清单及联系方式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重点公益林专项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重点公益林开展情况介绍。
(五)对涉及重点公益林的行政村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重点公益林的行为,拟定并下发《关于要求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项用海用岛监管
对用海用岛的监管是海洋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包括与用海用岛相关的海域使用、海底电缆管道、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领海基点和海岛巡查检查、海岛标准名称使用情况、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岸线管理等的监管。为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域、无居海岛使用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用海、用岛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评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域使用人是否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海域使用权批复要求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是否已过期。
(二)受托实施用海、用岛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评估等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三)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情况,无居民海岛使用人是否已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人是否按照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案使用海岛(包括使用面积、用途、具体开发内容、海岛生态保护措施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否已过期。
(四)实施用海用岛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等行政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用海用岛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等,用海用岛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使用金,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五)海岛巡查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海岛标准名称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海洋部门及其海监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市海洋局及省海洋大队负责全市用海用岛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地对各市(区)用海用岛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在市海洋局和省海洋大队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用海用岛监督管理工作。
(二)用海用岛监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检查形式:
1.专项检查: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每年开展1-2次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报省资规厅汇总,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资规厅报告,或由省资规厅组织力量查处。
2.日常监督检查: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不定期开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事项进行查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资规厅报告。
3.不定期抽查:市海洋局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对领海基点保护情况、用岛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用海用岛形成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检查;
(二)到用海用岛现场实地检查;
(三)建立市级以上常态化用海用岛监视监测体系进行监控;
(四)利用航空和卫星遥感资料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视监督;
(五)定期巡航检查辖区内用海用岛情况。
(六)编制用海用岛应急监视监测预案,定期组织用海用岛应急监视监测演练;
(七)事先介入审查指导;
(八)要求上报备案许可事项审批文件;
(九)现场监督执法、电子监控平台远距监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若是专项检查,一般是先组织自查,再由检查人员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若是公众反映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发现问题的日常检查,一般不安排自查,而是由检查人员直接到场进行检查。
(三)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省资规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海域使用以及海底电缆管道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二)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5.在检查中发现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向市政府提出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建议;
6.对检查中发现已遭受破坏的无居民海岛,要求责任人开展生态修复。
(三)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罚款。
(四)对行使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受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行使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等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因法定条件可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可依照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五)对年度用海用岛工作、领海基点保护工作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出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对考核评比结果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二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人民政府除规划主管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级城乡规划编制的及时性;
(二)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的合法性;
(三)各级城乡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
(四)涉及城乡规划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各地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级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市、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汇报;
(二)查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省资规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市规划主管部门监督落实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二)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依照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五)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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