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截止到2024年10月31日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通告,请车主及时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解体报废。
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明细
内含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共计598辆。其中:大型汽车300辆,小型汽车117辆,低速车177辆,挂车4辆。
东方具备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
(一)
名称:海南扬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东方市感恩北路80号
联系电话:13976137317、17508997377。
(二)
名称:海南诚泓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福耀村福康路11号。
联系电话:13519850407。
驾驶已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通告。
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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