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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271 分  类: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11:06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东府办规〔2024〕3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方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响器材进行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为主要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确定一名组织者,建立文明自律公约,对参加广场舞活动人员进行管理、约束,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如无明确组织者的,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者(领操、领唱)以及活动主持人视为组织者,提倡各活动团队使用蓝牙音响,配戴耳麦等非外放设备。

第五条 广场舞活动管理应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扶持、引导、规范为重点,实现广场舞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第六条 辖区政府应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含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下同)、社区居委会(含村委会,下同)负责引导广场舞团队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变更、注销等事宜。

市公安局依法对相关部门管理整治广场舞活动时引发的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场舞活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的监管;负责广场舞等公共场所噪音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提供监测数据,及时抄送公安、执法等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商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劝导住宅小区内广场舞活动噪声扰民行为。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单位住宅小区,劝导小区内广场舞活动噪声扰民行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老旧、开放小区广场舞噪音扰民行为劝导,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行为。

公园、广场等场地管理单位负责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场舞噪声监测、监管,劝阻噪声污染行为。

第七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应选择在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地,但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影响交通秩序和破坏公共秩序。

第八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对本辖区内广场舞活动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应包括活动地点、活动时间、联络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于每年的6月、12月各开展一次全面统计工作。

第九条 在市区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机关、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的,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高音量的音响器材。在其他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昼间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为55dB(A),夜间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为45dB(A);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昼间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为60dB(A),夜间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为50dB(A)。

第十条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22时至次日6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广场舞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期间,相关行政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因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第十二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相关行政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单位应于活动举办3日前通过发布通告等方式,告知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引导其在活动期间选择其他适宜场地进行广场舞活动。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人才招聘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对活动申请进行审批,由举办活动的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告知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

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围内的其他商业宣传促销活动,由牵头单位负责告知。属于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其他活动,由牵头组织的单位负责告知。

第十三条 参与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开展广场舞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

(二)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

(三)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

(四)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播放宗教音乐。

(六)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七)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八)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噪声检测设备,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化解因广场舞产生的矛盾。

广场舞活动场地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方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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