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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411-X/2024-00081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13日 09:30
名  称: 东方市安居房申请审核工作方案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安居房申请审核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我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安居房建设和申请,切实解决我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提升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引进人才获得感、幸福感,加快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二、保障对象

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引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申请购买安居房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房。

三、申购条件和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下同)

2.家庭成员至少1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两年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且每年在本市实际累计实际居住183天及以上;

3.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我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东方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年4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已在本市城镇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本条第1、3、4、5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安居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申请购买安居房的非本市城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我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我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4.东方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引进人才】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满足1-7点任一条件及同时满足8、9、10点条件:

引进人才认定: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我省各类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海南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我市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本市安居房。

1.已在本市城镇落户的引进人才,参照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条件进行申购;

2.未在本市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3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我省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3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3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东方市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3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3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东方市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3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8.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10.东方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

四、限制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1.在本市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所在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2.在本市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3.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的;

4.曾以共同申请人申请并已享受我市保障性住房的(享受时未婚且现已成婚的除外);

5.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二)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引进人才租房和购房补贴的安居房承购人,自安居房交付通知下达当月起,相关机构应当停止发放补贴。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人才住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实物房源的安居房承购人,自安居房交付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应当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上述住房。腾退确有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住房保障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承租住房租金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腾退上述住房的,由东方市市人民政府责令其腾退所购安居房。

(四)安居房承购人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国家和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五、申购程序

(一)申购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引进人才登陆海易办APP或海安居网页端进行网上填报。

(二)受理申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对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六、审核程序

(一)初审

主要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海易办APP会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易办APP会在规定期限回执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复审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才、公安、税务、社保、民政、机关事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做好数据信息比对,对申购家庭或个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三)公示

经审查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在政府网站,公示时限不少于10日。

(四)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应当在《安居房准购通知书》有效期内组织申请人参加选房。已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与购房资格条件相关的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报告。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在实施选房工作前,应会同市人才、公安、税务、社保、民政、机关事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持有《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购房资格进行复核,对因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取消其选房资格,收回《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七、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的,由申请材料受理部门驳回其申请,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房申请;已经承购安居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安居房,并列入个人征信记录,实施惩戒。申请材料受理部门不再受理其购买安居房申请。因骗购安居房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相关信用平台,进行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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