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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东方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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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方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公共场所经营企业(单位):
为进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水平,根据原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要求,决定在全市美容美发场所、住宿场所等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现将《东方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东方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监督执法与技术指导结合起来,积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公共场所卫生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公共场所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标意义
通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公共场所卫生服务质量提高,建立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和公示制度,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信息的透明度,保障社会知情权与选择权;建立明确的监督效果评价标准,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明显提高。同时,根据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调整卫生监督检查频次,加大信誉度等级低的经营单位卫生监督力度,通过对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和信誉度分级,形成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经营设施设备,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下列4类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统称住宿场所);
(二)游泳场(馆)(统称游泳场所);
(三)公共浴室、足浴(统称沐浴场所);
(四)理发店、美容店(统称美容美发场所)
四、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标准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划分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客观公正地反映被监督单位的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我市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市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
(三)动态监管。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量化信誉等级越高风险度越低。
(四)公开透明。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市卫生监督所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让消费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做到知情消费,起到“扶优治劣”的效果。通过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并积极参与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标升级活动之中,为顺利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和标准,对辖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其对量化分级管理的认识,提升公共场所经营企业卫生管理水平。
(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市卫生监督所在接到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的 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数据后,开展现场核查时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评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结果,按100分量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 A 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 B 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 C 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近期发生过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不定级。并定位不定级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完成整治的,按程序吊销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市卫生监督所将企业卫生信誉度审核结果统计汇总存底。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示
经评估取得《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的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等级牌,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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