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出台了《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事项解读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该《办法》主要依据是《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电动自行车、机动车国家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两轮车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明确规定超标电动两轮车办理注册登记上牌时间为截止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参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办理登记上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明确超标电动两轮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涉及范围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五、执行标准
本条例实施前,已购买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也不符合国家旧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GB17761-1999)和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两轮车,实行备案管理,发放过渡期号牌。
六、注意事项
2022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两轮车上牌业务(既不再办理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的超标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已经办理登记的超标电动两轮车,悬挂临时号牌的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有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两轮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上道路行驶,但不符合《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电动两轮车。
八、惠民利民举措
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办理登记上牌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我市各乡镇共设置了40个东方市电动自行车上牌网点,免费为群众办理服务条件的超标电动两轮车的上牌业务,并在上牌点公开办公人员姓名、电话等监督举报信息。
九、新旧政策差异
无
十、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政策文件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冲突和违背之处,没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违背国家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对生态环保和公平竞争环境未造成破坏,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且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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