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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2-00062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0日 16:15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东府办规〔2022〕4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两轮车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两轮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上道路行驶,但不符合《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 对在用的超标电动两轮车管理设置过渡期,超标电动两轮车所有人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登记,领取临时号牌。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的超标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2022年7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对超标电动两轮车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发放临时通行号牌。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主的申请,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两轮车办理登记手续,发放临时号牌,并参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第六条 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登记业务,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申请,并交验车辆,提交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所有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居民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明。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备案业务,应当查验车辆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录入系统,并向申请人发放电动车临时号牌;

(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

(三)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让双方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超标电动两轮车临时号牌灭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所有人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临时牌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变更登记、补领临时牌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备案或变更登记、补领牌证业务: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车辆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与交验的车辆不符的;

(二)车辆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无效的;

(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登记,发放临时号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超标电动两轮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过渡期限届满后,所有超标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按《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超标电动两轮车的登记、变更、补领牌证的办理条件、流程等事项进行公示,方便群众了解、咨询、办理。

第十三条 鼓励超标电动两轮车所有人、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安装防盗电子芯片。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合适地点设立便民服务点,方便群众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驾驶超标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驾驶超标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车辆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临时号牌;临时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涂改,不得转借他人。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超标电动两轮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标电动两轮车的管理,依法查处超标电动两轮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东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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