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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0-00157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05日 09:35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东府〔2020〕39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

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规划布局,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引导

(一)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多规合一”划定的村庄开发边界、乡村建设发展实际需求,分期分批优化和提升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着力解决村庄规划不接地气、难以实施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可操作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前瞻性,为村庄有序建设和自然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要抓紧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做好村庄规划成果公示和宣讲,引导农户按规划要求有序建设。

(二)农房建设集中规范。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本通知。二是城镇、城中村(居)、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户建房按照以下情况执行:1.有土地证,按照证载土地性质报建审批;无土地证,参照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审批执行;2.建设管控及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依法自愿整合宅基地集中兴建多联体、多层或公寓式住宅;3.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4.对占用教育机构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交通场站等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建房的,应依法停止审批,现状为危房且占此类规划用地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为保障农户住房安全,可在危房用地上原拆原建(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房屋占地面积最大为150平方米);5.占用二类居住用地、旅游建设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文化用地等地类(不影响近期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建设农房,可参照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审批。三是在尚未明确开发边界的村庄建房,可依据结合国土“三调”的最新成果(不影响近期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勘测范围(具体范围由八所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如在范围内建房可参照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审批。

(三)加大农房建设风貌引导。编制符合农村实际的建房图集,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引导,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且原则上应留出一定的庭院空间。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保障

(四)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条件。1.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2.属拆旧建新的,如原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可依法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建。3.分户建房应当按“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及“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及宅基地面积。分户建房需要申请新宅基地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村民经村委会出具同意符合分户条件的证明,优先在原宅基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4.将原有宅基地或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居)民、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完善农房审批管理机制

(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农房规划报建审批效率。农房建设实行“一表两证”制度(即填报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在村庄开发边界内拟使用原已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或空闲现状建设用地建房,应由建房户填写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并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三级审批证明,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经审核同意并公示,建房户可直接或由村委会协助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加大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及改革力度

(七)加强队伍建设。在村镇两级设置规划报建窗口,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村级协管员、规划建设和国土专业人员开展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理顺工作职责,并配备相关的办公设备和巡查报建通勤工具,提高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保障能力。

(八)加强财政支持。各乡镇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将农房报建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村民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由市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农房报建和确权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测量服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户收取。设计和勘查等单位收到农户的报建设计、测量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须下村帮助农户完善相关报建资料。

(九)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乡镇(华侨经济区)、村(居、连队)干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理各类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实施农房建设网格化巡查,强化农房建设的过程跟踪,不断加强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申请人需张贴并公示依法取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建房地点的醒目位置。针对农房报建施工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共同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农房建设施工单位、工匠和承包人管理,杜绝施工承包方(“包工头”)私自改变农房设计方案。对于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的农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需采取“随机、公开”的原则抽查,年度监督抽查率不低于20%。

(十)依法报建。申请人提供的报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与他人联营建房、借用他人户口报建等骗取报建许可的,经调查核实后,乡镇国土规划部门可依法进行公告撤销许可决定,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所建房屋按违建处置。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范围内且按照审批的施工图纸建房,不得超出宅基地面积或未按审批图纸施工建房。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十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和农房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标语横幅、宣传册(栏)、新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在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分配和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引导和鼓励农户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分级、分类对乡镇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和国土规划部门领导干部、农村两委委员以及其他农村管理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履职尽责能力。

六、其他事项及有关要求

(十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要把推进农房(含属地农垦)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列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强化农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分解细化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乡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十三)依法推进,强化督导。各乡镇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依法依规、以民为本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大农房建设督查指导力度,强化过程跟踪,对领导不重视、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乡镇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按规定约谈有关责任领导或提请市政府启动问责。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报建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四)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即2020年7月5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6〕52号)和《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管理的补充规定》(东府〔201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报建材料清单及相关表格

2.东方市村(居)民住房报建流程图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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