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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fhbj/2021-00024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17:36
名  称: 2021年东方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
文  号: 主 题 词:

2021年东方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 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七、 部门收支总表

八、 部门收入总表

九、 部门支出总表

十、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 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制度和规划,落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重点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省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根据上述职责,本部门内设办公室、财务岗、生态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监督岗、生态及海洋环境管理岗、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岗、水环境管理岗、大气环境管理岗、土壤核与辐射及农村环境管理岗等9个职能机构。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东方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东方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第二部分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2021年海南省东方市部门预算表》 。

第三部分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623.22万元。其中,收入总计3623.22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307.1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3316.11万元;支出总计3623.22万元,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6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1.14万元、节能环保支出255.25万元、 城乡社区支出3269.35万元、农林水支出5.4万元、 交通运输支出46.7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64万元。

二、关于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情况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安排307.11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15.67万元,占5.10%;卫生健康(类)支出21.14万元,占6.88%;节能环保(类)支出255.25万元,占83.12%;农林水(类)支出5.4万元,占1.76%;住房保障(类)支出9.64万元,占3.1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2021年预算数为15.67万元。

2. 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1年预算数为9.80万元。

3. 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1年预算数为11.35万元。

4.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21年预算数为121.72万元。

5.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其他自然生态保护(项)2021年预算数为133.52万元。

6.农林水(类)扶贫(款)其他扶贫(项)2021年预算数为5.4万元。

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21年预算数为9.64万元。

三、关于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68.1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51.7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公用经费16.41万元,主要包括: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2021年本部门单位年初无此项经费预算。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8万元),与上年预算增长106.19%。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虽然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和定点进行日常维修、加强使用管理,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支出,但工作业务较多,扶贫任务繁重经常下乡,用车较多。

公务接待费2万元,与上年预算下降62.4%。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和标准。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上级主管部门、外市县业务对口部门、与我局业务相关的研究机构、市内相关部门项目调研、考察、交流等接待任务。

(二)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

五、关于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情况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安排3316.11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城乡社区(类)支出3269.35万元,占98.59%;交通运输(类)支出46.76万元,占1.41%。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293.98万元。

2. 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2975.37万元。

3.交通运输(类)港口建设费安排的支出(款)港口设施(项)2021年预算数为46.76万元。

六、关于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收支总预算3623.51万元。

七、关于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收入预算3623.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07.11万元,占8.48%;政府性基金收入3316.11万元,占91.51%;上年结余结转收入0.30万元,占0.01%。比上年年初预算增加2326.31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少353.17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增加2679.19万元。

八、关于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支出预算3623.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8.18万元,占4.64%;项目支出3455.33万元,占95.36%。比上年年初预算增加2326.31万元,主要是2021年开始将上年结余结转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性质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报,基本支出减少175.82万元,项目支出增加2502.13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东方市生态环境局本级、东方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属单位等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6.4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984.4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87.7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696.6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公务用车2辆。

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2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90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307.11万元、政府性基金3316.11万元、单位资金0.3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费用。如: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下级单位既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也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既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也包括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

六、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七、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八、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九、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十一、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十二、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八、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九、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一、节能环保(类)自然生态保护(款)其他自然生态保护(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城乡社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反映用于农村贫困地区乡村道路、住房、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生态环境保护等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城乡社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项):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政府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二十四、农林水(类)扶贫(款)其他扶贫(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扶贫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交通运输(类)港口建设费安排(款)港口设施(项):反映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十六: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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