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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0-00149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09日 17:45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东府办函〔2020〕127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东方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以下简称“休渔”)工作,确保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和《海南省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休渔海域、时间和范围

休渔海域: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以及定置作业。

二、休渔管理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确保休渔渔船全部按时进港休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确保渔船安全度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安全稳定。

三、休渔相关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有以下情况的,船舶所有人须向船籍港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2),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船籍港。

1.需临时离开船籍港,进行船检或避风的;

2.需临时离开船籍港,前往省外修船、保养的;

3.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离开船籍港的。

以上情况全市各沿海乡镇分别向市农业农村局、市渔业大队报备,市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渔船离港必须全时开启北斗设备,市渔政渔监和渔业大队做好监管工作,敦促渔船按时返回船籍港休渔。

(二)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三)在休渔期间,不允许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四)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休渔期间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五)在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必须符合《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赁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18〕53号)要求,资源调查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科研调查范畴。

四、休渔工作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履行职责,压实沿海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农业农村、海岸警察、海警、综合行政执法和沿海各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以政府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为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工作机制。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村、渔船辖区管理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同时,要强化落实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市农业农村局和渔政渔监部门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和支持;要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海报、横幅、宣传册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休渔工作,为加强休渔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压实主体责任,做好休渔期间安全工作。强化日常监督,掌握渔船动态。一是在休渔前要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以便群众监督。二是驻点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要安排好工作人员及渔业执法队伍,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指定专人实施有效监控。三是要组织港口巡查。根据休渔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四是要强化渔港安全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和渔政渔监部门要积极与渔港所在地的消防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港内日常消防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港内消防安全隐患。五是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等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监视和录像,掌握渔船动态,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

(四)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制度落实。市渔政执法部门要对标《“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休渔执法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联合海警、海岸警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休渔执法监管,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休渔制度落实到位。渔政海上执法要与海警部门线外执法密切配合,要做好与港口检查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各市县渔政执法机构协调配合,市渔政执法部门采取与海岸警察、海警联合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重要渔业海域、交界海域和非法捕捞高发海域的执法监管,确保执法海域全覆盖,案件交接无缝隙。市渔政执法机构要适时组织区域性的专项执法联合行动,充分发挥沿海乡镇之间各种协作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休渔秩序。

(五)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管理效率。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休渔期间管辖海域内违规作业的打击力度,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休渔期间跨海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定置作业和捕捞辅助船的监管,坚决打击擅自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以及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出发标准顶格处罚,并按照渔业油补资金发放相关规定,扣减渔船当年渔业油补资金。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一律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同时要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转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督导检查,发挥基层作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发生;对举报案件,要迅速依法查办,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充分利用休渔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渔船入库换证工作,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改、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清理取缔、渔港内危险化学品专项排查整治。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创建平安渔业市打下坚实基础。

市农业农村局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开展休渔渔船渔民情况统计工作,填写《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渔民数量统计表》(附件3)并盖章,并于5月1日前将休渔工作方案和休渔渔船渔民统计情况报送省厅;休渔结束后于9月10日前对休渔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省厅。

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休渔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5522746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大队:25511861


附件:1.伏季休渔期渔船异地休渔申请表

    2.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渔民数量统计表

    3.东方市202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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