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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八)

来源:东方市广播电视台 发布日期:2019-04-27 09:34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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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你继续解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知识,今天着重从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的认定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恶势力犯罪团伙

1.一般为三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恶势力的认定

“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具备一定的组织性,主要表现在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具备相应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中,至少有一次构成刑事案件(包括多次违法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如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其他行为可为治安案件;三是具备一定的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恶势力”犯罪还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种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但在客观行为上应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情形。

三、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

“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但其从组织性到危害程度均低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明显的经济特征和形成非法控制的状态。实践中,要结合组织化程度的高低、经济实力的强弱、有无追求和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等特征,对“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正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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